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丁**等被告人抢劫案,为被告人丁**轻罪辩护,丁**被减轻处罚。
1992***因抢劫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同年***等七被告犯抢劫罪向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匕首、木棍、铁棍等凶器,在仙居城关管山岭头、磐安等地,采取设置路障、投掷石块、棍击、刀砍等手段,拦劫货车,抢得人民币***参与抢劫四次。对丁***只能按参与抢劫三次定罪和处以刑罚,而不能按参抢劫四次定罪和处以刑罚。
二、在丁***所参与的三次抢劫中,其中一次是抢劫未遂,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根据***,请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丁***在参与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是从犯。根据***应予减轻处罚。
四、丁***犯罪时不满十八岁,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五、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坦白交代适用自已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丁***应予减轻处罚。***参加抢劫三次(未遂一次)。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丁***参与抢劫四次,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认定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丁***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同案被告人有的判处无期徒刑、有的判处十五的有期徒刑、有的判处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