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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贵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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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贵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词

2009年05月04日    投稿人:吴文律师    点击:次    

摘要:被告人徐春贵,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造成金美琴重伤、江腾轻微伤的危害结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春贵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兰溪市人民法院指定、兰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安排,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徐春贵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开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徐春贵,仔细地查阅了卷宗。刚才,我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现在,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

    无论法院对被告人徐春贵怎样判刑,都不能挽回被害人王辉的生命,也不能彻底恢复被害人周全、金美琴的健康,也不能抹平周全、金美琴、江腾心灵的创伤。因此,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

  二、对被告人徐春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

  法庭调查情况表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以,本辩护人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春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

  三、被告人徐春贵对王辉死亡、周全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在侦查阶段,我就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徐春贵作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徐春贵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出于发病期。徐春贵是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被害人王辉死亡、周全重伤的危害结果,所以被告人徐春贵对王辉死亡、周全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徐春贵对金美琴重伤、江腾轻微伤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春贵,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造成金美琴重伤、江腾轻微伤的危害结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徐春贵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五、被告人徐春贵属杀人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前所述,被告人徐春贵对王辉死亡、周全重伤不负刑事责任,只对金美琴重伤、江腾轻微伤负刑事责任。所以,对本案来说,徐春贵属于杀人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春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建议对被告人徐春贵从轻量刑

  总而言之,被告人徐春贵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春贵从轻判处。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

                20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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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吴文律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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