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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

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3-5-30 10:28:53 编辑:检察院 录入:检察院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晋城市检察机关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在全县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活动”)。为保证“专项监督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这次“专项监督活动”中,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平安建设、法制建设、队伍建设三大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依法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活动,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积极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县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监督移送并立案侦查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在“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院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涉嫌犯罪案件;要把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与化解社会矛盾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院要立足检察职能,将“专项监督活动”与查办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紧密结合起来,深挖一批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建立并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院要将“专项监督活动”与“两法衔接”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两法衔接”相关规定的要求,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程序,着力解决影响衔接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中的普遍性问题,要主动与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完善工作制度,构建打击民生刑事犯罪的长效机制。对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要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工作重点

   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和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晋城市检察机关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重点(详细内容见附表)是:

  (一)煤炭安全生产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五)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六)质量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七)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八)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四、工作部署

   专项活动为期9个月,即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

时间为2013年4月8日至5月2日。

   1、加强组织领导。“专项监督活动”由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成立“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领导组”,领导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都国政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 员:王春凤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黄百川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李广亮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李书林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

    董 伟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

    潘 艳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科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专项监督活动”的具体落实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春凤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监督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市检察院,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大、政府,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召开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召集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和政府法制、监察、公安、商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全县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专项监督活动的主要内容。建议各行政执法机关对2011年以来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个月内向检察机关通报。

  (二)线索排查阶段

   时间为2013年5月2日至8月31日。

   检察院要走访公安、煤炭安全、农业、林业、环保、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查阅行政执法机关台帐、案卷和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对2011年来危害民生违法案件查办情况进行梳理,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案件线索。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发动群众举报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的案件线索并结合当前发生的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案件,确定工作重点。县检察院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召开协调会加以解决。

  (三)监督落实阶段

   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1、检察院要根据排查掌握的线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重点案件。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

  3、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院要做到逐案登记,跟踪到底,必要时可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确保监督立案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及时结案。

  4、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干扰阻力大的案件,必要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督导办理。

  5、对于发现的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坚决进行查处。

  6、要适时召开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结合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地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有效促进“两法衔接”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

  (四)总结阶段

  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检察院要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情况,写出工作总结,并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市院侦查监督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这次“专项监督活动” 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院要把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要从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危害民生问题入手,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此次“专项监督活动”。

 (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检察院要明确一位院领导牵头,侦查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加强与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专项监督工作,真正突破几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解决几个难点、热点问题。要将专项监督活动同省院部署开展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有效衔接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要认真查找在案件移送、立案和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狠抓案件

   检察院要通过走访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危害民生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监督移送和立案侦查。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规范开展监督,既积极开辟案源,又防止攀比数量,切实做到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注重制度建设,力求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推进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联网查询、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衔接机制,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四)上下沟通,畅通信息

   检察院要加强信息报送,确定联系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根据本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情况,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宣传取得的成效,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要严格按照下列时间和内容向市院侦查监督处报送信息:一是2013 年4月底,报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二是从2013 年5月开始,每月3日前报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走访行政执法机关情况登记表》、《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情况统计表》和典型案例。三是2013年9月10日前,报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阶段性情况,包括排查线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立案案件批捕、起诉、判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和建立“两法衔接”平台的数据和情况,以及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即时报送。

           

 

 

  

                                                                    二〇一三年四月

 

 

 

 

 

 

 

 

 

主题词: 危害民生刑事犯罪  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实施方案         

报:市院侦查监督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

送:沁水县安监局、工商局、卫生局、药监局、农业局、质监局、林业局、环保局

发:本院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控申科、政治处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3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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