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紧急避险成立的时间
哪些人不适用死刑,什么人不能判死刑?
犯罪预备的类型有哪些
一、犯罪预备的类型有哪些(一)为犯罪准备工具。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
紧急避险成立的时间
高文龙律师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高文龙温馨提示: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紧急避险成立的时间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即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则不能视为紧急避险。
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详细
紧急避险成立的时间什么是胁从犯,什么是紧急避险,两者如何区分?
一、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详细
更多关于 紧急避险成立的时间 的内容,请查看:其他刑事辩护问题 频道
紧急避险的案例
高文龙律师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高文龙温馨提示: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紧急避险的案例
更多关于 紧急避险的案例 的内容,请查看:其他刑事问题 频道
网友咨询: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是一样的吗?
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问题。这两个同样都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样都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应该是一样的了。
高文龙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一、紧急避险是什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
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