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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宝鸡市岐山县彭某故意伤害案做正当防卫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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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宝鸡市岐山县彭某故意伤害案做正当防卫辩护作者:郭蒲林 时间:2011-05-26 查看(2)
审判长、审判员: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被告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争论的。因此辩护人不予赘述。涉及本案的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另外四个条件。因此,辩护人主要就这四个问题陈述辩护理由。
首先、关于鲁迅等人侵害行为的非法性,
三、关于防卫意识,
四、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