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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李晓春走私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晓春,男,35岁,江苏东台市人,大学文化,原任香港宝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联公司)副总经理,是宝联公司在大陆有关投资及贸易事项的全权代表。
1993年初,江苏省邮电器材公司基于移动通信发展的需要,准备从香港进口一批“金心”TAC-1300型手持机(俗称大哥大)。邮电器材公司由于没有进出口权,找到当时在南京的李晓春。李晓春经与香港公司总部联系,同意经营此项业务。宝联公司在香港又通过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向金心公司开具L/C信用证落实了货源。李晓春又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经过几次接触,宝联公司与惠通公司单签了委托进口报关协议,约定宝联公司按总货款的10%,即一美元一元人民币的比价,每部手机600元人民币向惠通公司支付包括关税款在内的代理费;惠通公司负责办理此批手机的进口批文、报关手续、完税交货。yishujia.findart.com.cn
惠通公司于1993年5月通过深圳金峰实业公司(属武警部队边防局)以“直接军事装备’’的名义办理了进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编号:9376、9377及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深圳金峰实业公司收取了手续费)。
1993年8月13日货物从南京进关,总计手持机1990台,价款398000美元,海关申报单位是惠通公司。该公司报关员周社跃一人进报关室交验单证,办理了报关手续。在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里注明,附无管会(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证明和军免表(即前述军事装备报关证明)9376、9377。办完报关手续后,货由李晓春交给江苏邮电器材公司。
1994年8月14日,江苏省纪委在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干部受贿案时,找李晓春谈话。8月18日李晓春被监视居住。9月14日被收容审查,10月12日被延长收容1个月,11月10日再次延长收容1个月,12月13日被解除收容审查,同日又被收容审查。1995年1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提请逮捕,同年8月16日被批准逮捕。、1996年3月1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李晓春利用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李江、周社跃等人提供的“○一五”单位军事装备免检免税批文,通过南京海关进口
“金心”TAC-1300型手持移动电话1990台,价值人民币1260余万元,逃避海关税收计人民币846200余元;被告人李晓春将上述物品擅自销售给江苏邮电器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4月30日公开审理此案,以走私罪判处李晓春有期徒刑5年。
辩 护 词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晓春的委托,指派田文昌、余向栋俩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介入诉讼后依法履行职责,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的全过程。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障正确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我们努力建设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努力克服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无论是实体处理上,还是程序操作上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辩护人在介入诉讼后了解到,本案在程序上有违法之处:
(一)对被告人的羁押手续不全,并且对其超期关押
1994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晓春被监视居住,被拘禁在伊村饭店与外界隔离,实际上被剥夺了人身自由;
1994年9月14日被收容审查;
1994年10月12日被申请延长收容1个月;
1994年11月10日再次被申请延长收容1个月;
1994年12月13日以惠通公司有关人员未到案为由被解除收容审查;同日又以大连走私为由被收容审查,此后再没有见到有关收容审查的法律文书。
南京市公安局1995年1月10日发出提请批准逮捕书,但是时隔7个月之后,8月16日才被批准逮捕,于1996年3月11日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被羁押时间(从1994年9月14日被收容审查算起)长达19个月,而且法律手续不全。被告人最后一次被收容审查的时间是1994年12月13日,在这以后再也没有过被收容审查的手续或者延长收容审查的手续,但是人身自由被继续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本案竟然出现了南京市公安局1995年1月10日发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时隔7个月之后,也就是1995年8月16日才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今天,出现这样严重违法的事件,是不能容忍的。
(二)扣押物品手续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