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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等三人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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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等三人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作者:赵晓东 时间:2012-03-17 查看(4)

  肖某等三人涉嫌走私、运输毒品案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07-12-27

(辩护人:本所合伙人曹树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佳成,别名“阿小”、“长脚小”,晋江市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福于2003年7月-8月间,在被告人林善继(别名“陈振发”)家遇到台湾人张少奇(另案处理),张称其在缅甸国有大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欲销往菲律宾,要求陈天福帮寻买主。陈答应后把情况转告肖佳成。8月间,肖、陈、林与张见面后先后三次分别在陈、林家中策划购买冰毒走私至菲律宾事宜,并进行分工,由肖佳成联系菲律宾的施荣标和香港的蒋建新(施、蒋另案处理)负责筹集购毒款、接运、出售。陈天福于9月-12月间,三次到老挝万象同台湾毒贩接触,了解冰毒生产规模、价格、运输等情况。肖佳成提供由施荣标汇给的人民币8万元做路费,并把写有菲律宾接货人的姓名、电话号码、港口等情况的纸条交陈天福转给台湾毒贩。此间陈天福三次向肖佳成通报到老挝了解的情况,并由陈妻柯凤达(另案处理)到老挝接替陈天福回国。12月间,张少奇等人为确保毒品运输安全,以从老挝将木地板装入货柜运输至菲律宾的方式,进行“探路”。由陈天福到海口拿提单交给肖佳成,肖佳成把该提单转交给施荣标,并特别提示施在提货时要详细察看货柜有无被撬挖和检查的痕迹,“探路”完成后,肖佳成即催促施尽快把毒资汇来,决定正式运毒。2004年1月间,施、蒋先后汇款212万元人民币,肖佳成私自截留8万元、陈天福与林善继截留5万元私分,余人民币199万元转入林善继在石狮的农行帐户和其指定的建行帐户上。后由林善继经手把199万元人民币转汇到张少奇指定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外资账户上。同月下旬张少奇等人仍以运载木地板为掩护正式运送冰毒,由肖佳成到海口找张少奇拿该“货”提货单后,指派肖永红(另案处理)送到菲律宾交给施荣标。

    根据卷宗材料,起诉书所遗漏的事实有:1、被告人肖佳成的犯意是第二被告人陈天福多次劝说后产生的,并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肖佳成是听命于陈天福的,在已经归案的三被告人中处于从属地位;2、不能排除存在“犯意引诱”;3、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

    2004年12月17日,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未核准死刑,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8月10日重审开庭,2007年9月30日改三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辩护中应当采取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审阅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庭审调查,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构成犯罪。因此确定了罪轻辩护的基本思路。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下述对被告人量刑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是辩护的重点:1、被告人肖佳成在已经归案的三被告人中,作用并不突出且其犯意是本案另一被告陈天福所引起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已经归案的三被告人与涉案毒品的买主和卖主相比也处于从属地位;2、卷宗材料显示,不能排除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3、由于本案全过程都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涉案毒品没有也不可能流入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4、真诚悔罪并争取立功。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人肖佳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介入本案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特别是通过昨天和今天两天的庭审调查,我们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本案三被告犯有走私、运输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如下:

    一、肖、陈、林三被告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

    庭审调查表明,目前归案的虽然只有肖佳成、陈天福、林善继三被告,但是根据2004年6月10日泉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工作说明》尚有其他涉案人员张少奇、施荣标、蒋建新、柯凤达、肖永红等仍在境外潜逃。即,目前归案的并非全部案犯,这样归案的此三人在全案中的地位就有必要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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