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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冰毒两公斤仅获判三年
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李东利介绍被告人彭东升、赵振华前往本市官渡区宏宇招待所向他人购买毒品。当日16时许,被告人彭东升、赵振华在宏宇招待所404房间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40克。随后,公安民警又在宏宇招待所楼下一辆号牌为粤BKL635轿车内抓获被告人李东利。本案共查获毒资人民币35万元。
2010年3月5日,被告人彭东升、赵振华、李东利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所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李东利(男,2009年9月17日经批准被逮捕)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并从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提炼出以下辩护观点:(一)被告人在着手实施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并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二)侦查人员对本案被告人实施了犯意和数量的双重引诱,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该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此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李东利因另有从犯情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