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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一审 辩 护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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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一审 辩 护 词作者:卿勇 时间:2013-01-28 查看(2)
被告人陈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关于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意见。
虽然本案其他同案人员已经人民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做出判决,但本案的定性值得商榷,从来本案的事实及法律来看,陈某的2008年的犯罪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理由:
同案中其他多名被告均系涟钢成品库管理员,均在工作岗位上利用接触成品薄板的职务便利条件,将单位物品据为己有,符合第271条职务,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以罪追究其。
二、关于职务侵占的辩护意见
1、被告陈某犯罪系其领导授意,和他人教唆,陈某本身的主观犯罪意图较小。
案发前,被告陈某没有犯罪意图,但在他人的教唆下,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在刑事诉讼卷第 卷第24页,第36页、第101页各被告人的供述都证实:案发前其他被告找被告陈某商量从2250厂出货的事情时,被告陈某先是拒绝的,但被告陈某的领导(三号门卫保安班的班长)跟陈某讲:你们看着办,应该问题不大。很显然,从2250厂出货是得到了保安班长的同意,作为一名普通的保安人员陈某只是按班长的授意和他人的教唆办事。据此,请法院在对被告陈某量刑时考虑被告陈某系其领导授意,和他人教唆而犯罪,系被动的,被教唆而犯罪。
2、陈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个、被告陈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起诉书也认定了该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第二个、被告陈某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陈某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及经过,主动坦白罪行。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说明张某认罪主动、悔罪彻底,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大大减少,比较易于改造。
第三个、被告陈某系初次受审,无犯罪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被告陈某受到金钱诱惑,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受他人指使、教唆等多种因素造成。但仍属于可以通过教育能够挽救的对象。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但本案的正确定性以及适当量刑,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本案被告陈某从轻处罚,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
卿勇律师
一一年十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