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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电信诈骗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某父亲的委托并经罗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罗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罗某,并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经过分析,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起诉书认定的未遂情节和罗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情节予以充分认可。但还有其他从宽情节在起诉书中未能得到体现,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系初犯、偶犯,且是因年龄尚轻和受一定社会经济因素影响而导致犯罪
被告人罗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且具有极大的偶然性。被告人一时失足的根本原因是当前就业压力特别大,社会能够提供的工作岗位有限。被告人处于无业状态,生存的压力让她轻易相信了招聘广告,从千里之外的福建来到安庆,在犯罪集团的组织者事先挖好的陷阱中一时迷失,从而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的准绳。从某种意义上讲,罗某自己也是受害人。而且受伤害的程度很大。
二、被告人罗某系受阿凯等教唆而未能坚守立场导致犯罪,且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
罗某完全是因为应聘工作岗位而来到安庆,来到被告人吴嘉伦等组建的晶品广告公司,该广告公司是有正规营业执照的,对新来乍到的罗某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在经过半信半疑的试用期后,罗秀珍开始了打电话,又因电话是打到台湾的,对法律知识不多的罗某来说,其确实无法准确分辨这种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又因为不了解这个诈骗集团的内幕,所以更不清楚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会有多大,再加上孤身一人从外地过来,举目无亲,身上已经没有钱了,家庭环境又异常艰难,迫于无奈,只想挣点工资早日回家,其主观上属于被欺骗后的一时失足。另外,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
三、罗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被告人确实在犯罪集团组织者的教唆下共拨打了一千五百多次诈骗电话,但没有成功一次,没有任何人因为她的电话而上当受骗,也没有任何人因为她的电话而受到实际损失,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是很小的。
四、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被告人罗某就像一头迷失的羔羊,虽然一时迷失走上了犯罪道路,但她现在已经深深的知道自己错了,热切希望能改过自新,重新做回善良、本分的自己,她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五、对于罗某这样的被告人应着重考虑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
我们应该考虑本案犯罪的特殊性,对于象罗某这样的被告人应尽量将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更大的社会效果。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更多的关怀和宽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在本案中是初犯、偶犯、从犯、未遂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真心悔罪,主观恶性小,本质善良。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敬请法庭采纳。
此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汪秀峰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