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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妨害公务案辩护词-知名刑事律师,在线法
审判长、合议庭: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熊××妻子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尹恒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庭审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充分的了解,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熊××对自己妨害公务的行为主观上认识不清,案发具有偶发性与突发性的特点
案发时, 被告人熊××在家午睡,连他山庄的员工出事都是服务员告诉他的。在他得知自己的员工出了事之后,才赶往事发现场,至此熊××主观上没有到事发现场打架滋事的故意。当熊××赶到出事现场时,看见自己的员工在跟人拉扯,熊××才上前与民警发生争执,场面混乱了,这时熊××不能控制自己,怕自己的员工吃亏,与民警汪××接触中打了他一耳光,辩护人认为当时的熊××对自己妨害公务的行为认识是模糊的,主观恶意与情节较轻。根据熊××平时的一贯表现,他从没有打架闹事,扰乱治安的记录,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与突发性。
本案中,被告人熊××赶到出事现场时只是听服务员说他经营的山庄的员工出了车祸,因而急急忙忙地赶到了出事现场。到达事发现场后,看到员工在与人抓扯,于是出于本能的反应,上去帮忙,以为是“冒牌”警察或警察执法不公,才与汪××发生扭打。应当看到的是,被告人熊××到达事发现场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人告诉他有谁在执行公务。当时他看见警察在与自己的员工发生抓扯而气愤,目的是怕自己的员工吃亏,因想阻止他们之间的抓扯,才发生冲突。当时汪××没有出示证件,熊××虽然看见他穿的警服,但他认为不亮证件就不能说明警察的身份。因此,被告人熊××与汪××发生了扭打。但综观整个过程,辩护人认为,汪××虽然在被告人熊××打他之前没有出示证件,但汪××身穿警服,从一定程度上也向大家说明了他的身份。然而,被告人熊××为了维护员工,冲动地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主观上是有一定过错的。
综上,根据事发当时的情况,本案被告人熊××实施的行为虽然值得商榷,但根据熊××的生活环境和国民意识的传统,看到自己的员工与警察打起来,出于保护员工的目的动了手也是可以理解的。他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但主观恶意较小。
二、起诉书指控“汪××亮明警官证之后,又被熊电话叫来的一伙不明身份的友人殴打”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指控熊××伙同友人殴打汪××这一情节,意图说明该情节与妨害公务的故意有因果关系。本辩护人认为该情节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法庭认定。
事实是:被告人熊××给伤者张××的幺爸(鸭子)打电话是叫他通知张××的爸爸上来,目的是想处理车祸问题;给熊××打电话是叫他上来帮忙看管山庄(2006年8月4日治安支队在看守所对其的讯问笔录中证实:“他只是在电话里说他店里鹤祥山庄出了事叫我赶快上来一下,其它的什么都没有讲”);给伤者李××姐夫(任××)打电话是告诉他舅子出了车祸;给邓××打电话也是在张××的爸爸还没上来的情况下,为了催促他上来才打的(邓××的证词可以证实)。另外,邓××的证词(2006年×月×日区公安局××派出所的讯问笔录、2006年×月×日××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的讯问笔录、××年×月×日××派出所在看守所对其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熊××是为了叫邓茂林帮忙,让他给交警打电话来处理车祸的事情。
以上证人证言,充分说明被告人熊××是出于正当的理由让这些人上来,绝非起诉书所说的所谓“邀约打架”。另外,上来的这些人当中,有些被告人熊××根本就不认识,又怎么会邀约他们来打架帮忙呢?被告人熊××没有邀人打架、闹事是确凿无疑的,是应当肯定的。而起诉书却认定“汪××亮明警官证之后,又被熊电话叫来的一伙不明身份的友人殴打”显然是毫无根据的,是与事实相悖的。
三、被告人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熊××打了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这是客观事实,被告人对此也一直承认。但应当看到,被告人熊××的行为是一时冲动,且只造成了被害人汪×ד轻微伤”的后果,熊××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熊××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熊××案发前是一个正当商人,在××××处合法经营,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的历史记录。之所以发生这次的事故,辩护人认为与他平时没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制观念淡薄有关,今天的他肯定无比后悔。 归案后熊××的认罪态度是好的,从公安机关对其讯问起一直表示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应该那么冲动打警察,今天庭审中也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在看守所期间他也能遵章守纪,在我与他谈话时一再表示要痛改前非,今后不再干违法犯罪的事了,有明显的悔罪表示。
另外,被告人熊××在事发后,积极赔偿,辩护人认为熊××通过这次审判、认真吸取教训,是能达到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目的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情节较轻,考虑到他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初次犯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在此请求法庭对他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 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尹恒 律师
××年×月×日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轻判被告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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