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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执行公务罪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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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妨碍执行公务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妨碍执行公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例解析:  

   XXXX年X月XX日晚,XX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在太平镇某村花某(已判刑)家有人聚众赌博。当晚11时30分许,组织民警、治安员到花某家查处赌博时,马某和马某水、凌某益(二人已判刑)、凌某来、周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为首起哄叫喊、殴打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两名民警被他人用木棍、砖头打中受伤,导致大部分赌徒逃脱。XXXX年X月XX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XX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与同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碍公务罪。虽然被告人马某有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哄、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员,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被打伤,大部分赌徒逃脱,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马某能自动投案,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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