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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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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2012-02-09 13:56:38)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妻子李**的委托并 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本人作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庭审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充分的了解,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理由是:
妨害公务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也较为复杂。构成该罪的衡量标准,辩护人认为有两个:一是既要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形式要件,即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同时也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本质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对于一行为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事实评价问题,而对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评价则是价值评价问题。事实评价可以依据证据作出相对较为精确的认定,而价值评价则显得有些模糊。社会危害性是社会主流文化的一种价值评价,它是由最轻的到最极端的,在量上是一个渐进递增的过程,本身没有临界点。例如行为人仅拉扯了一下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殴打成轻微伤,对这两个行为的评价都是负面的,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拉扯一下到欧打成轻微伤,这个危害性在量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间没有临界点。但从规范性评价来看,由于社会危害性在量的程度上不同,其价值评价的结果也不同,虽然刑法并没有规定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但实践中也绝不能将一切阻碍公务执行的行为都视为犯罪,从社会危害性看,前者显然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后者则可构成犯罪。在社会危害性量的渐进过程中显然存在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临界点,这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社会危害性明显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较容易认定,但对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上的行为,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有大量是处于临界点的案件。这时该怎么办?有没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标准?就拿我前面举的例子来说,拉扯一下是一般违法行为,打成轻微伤则构成犯罪,那如果仅仅是打了一巴掌或一拳,连轻微伤也没有造成,又该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呢?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辩护人认为,这里有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在过去,刑法作为阶级斗争的专政工具,以镇压犯罪为目的,强化了刑法的社会保护职能,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常常被忽视。当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时,秩序优于自由。因此,基于树立行政执法权威,维护国家机关管理秩序等因素,对阻碍公务执行的行为即便情节较轻往往也作犯罪处理。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在法治社会里,犯罪则被认为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纠纷与冲突,刑法的目的也由单纯的打击犯罪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的。按照现代法治刑法的价值观,刑法应当体现一种宽容的精神,这种精神给人类带来仁慈和进步,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这种宽容的精神就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即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二是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而所谓无可避免性则指对于危害行为,如不以刑罚予以制裁,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依照谦抑性原则处理临界点的案件时,就是要有利于被告人,当重罪与轻罪界限模糊时按轻罪处理,当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时按非罪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有预谋地要与国家政府机关作对,要抗拒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相当少,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均是临时起意,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化而发案。
二、 关于本案,从已将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是在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不服辖区民警的管理,打了前来处理纠纷的一位警员一巴掌,并致另一警员颈部皮下出血,从这一事实来看,可以排除被告人是有预谋的要与公安机关作对,抗拒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而是在醉酒后自我控制力减弱的情况下,情绪一时失控,导致该案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实施的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与有预谋或在有完整自我控制力的情况下实施该类行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事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对案件的调查,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此外,从被告人的几位邻居联名签署的区委会认可的“求情状”来看,被告人平日的品行良好,邻里关系融洽和睦,只是偶尔饮酒后会有些不理智的行为。同时我们也恳请法院能考虑到一个客观现实的问题,就是被告的家庭是一个需要更多关爱的不幸的家庭,刚满9岁孩子于2006年就患了慢性肾病综合症,为了给孩子治病,这个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庭现在已是一贫如洗。目前家里的日常开销和为孩子看病的钱只能靠被告的妻子每月不足800元的收入来维持。更为不幸的是,目前唯一能够为孩子提供物质基础和精神支持的妻子患有心脏病和手关节重大变形的疑难症(至今未能确诊)。其随时都被病魔打垮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