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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件鉴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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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件鉴定工作流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4-21 16:2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人身伤害案件鉴定工作流程。

   一、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案件,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由办案人员一同到县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二、县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查验委托书,听取委托单位送检人的案件介绍情况和委托要求,检查损伤情况和病历材料,具备鉴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鉴定人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进行伤情检验鉴定,伤情明确的7日内出具伤情鉴定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的,聘请医院的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并及时出具伤情鉴定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的,依据人身伤情鉴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待伤情稳定后(三月后)鉴定。

四、鉴定由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鉴定书及时发回办案单位。

五、当事人及办案单位对伤情有异议,需要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当由办案单位报请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重新鉴定委托书,并由办案人带案卷、病历材料及原鉴定书同伤者到潍坊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重新鉴定。

六、四子王旗市公安局刑科所受理时,查验委托书、送检材料,对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并交法医鉴定室检验鉴定。伤情明确的7日内出具伤情鉴定书,对伤情比较复杂的,聘请自治区政府指定医院的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并依据医学鉴定结论及时出具鉴定书。

七、对市级公安机关的重新鉴定仍有异议的,由办案单位报请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重新鉴定委托书,到刑科所办理手续,再由办案人带案卷、病历材料及原鉴定书同伤者到内蒙古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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