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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民事部分判决,二

问: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故上诉期满后刑事部分已生效,一审法院将被告人李某无罪释放。在上诉期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不服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请问:二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还是只就本案民事部分进行审查?如果上级法院发现原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按什么程序审理此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9条、第2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对于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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