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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案件 如何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探析

作者:许仙源 时间:2011-10-14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案件 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探析 案情简介:林某(女)与郭某(男),以往两人关系密切。2002年底,林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郭某借现金55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过了十多天,郭某发现林某并没有用该借款经营任何生意,而是专事“”赌博,郭某有被欺骗、愚弄的感觉,一气之下向林某讨还这笔欠款,林某搪塞不还。郭某紧紧追讨,林某才于2003年1月24日通过银行汇款55000元还给郭某。郭某收到55000元后,退还林某借款凭据。此后,林某对郭某的态度大变,多次在电话中辱骂、威胁郭某,扬言要将其打成半残,并两次纠集社会打手在郭某必经路上拦截、跟踪、骚扰郭某,郭某被迫于2003年5、6月两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传唤了林某,问其原由,林某称郭某借他55000元款不还。公安人员要求林某出示凭证,林某则出示了2003年1月24日汇给郭某的55000元银行《汇款单》,公安人员认为单凭这份《汇款单》不足以证明郭某向林某借55000元的事实,要求林某提供借款凭证,林某无法提供。过了几个月,于2003年8月14日上午9时,林某纠集四名打手,乘坐一出租车把骑摩托车正在赶路的郭某拦住,强行将郭某拽进出租车内,命司机直往当地一寺院方向的山上开去,接着又将郭某拖出车外,经过几个小时轮番殴打,把郭某打得遍体鳞伤,瘫软在地(所幸郭某学过拳术,否则后果会更加严重)。下午15时左右,林某等五人逼迫郭某写下一份借林某55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并迫郭某把借款日期写“2003年1月24日”。林某等人得到《借条》后,又迫郭某要先交15000元“赎金”。郭某无奈,打电话叫妻子送去3000元人民币交给林某。林某出具3000元《收条》一份交给郭某,收款日期写成“2003年8月17日”,接着林某等人又抢走这份“收条”并撕碎,撒在地上,后乘车扬长而去。当日下午16时许,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作了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04年5月,林某以《汇款单》和胁迫郭某书写的《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归还所谓欠款55000元。一审中,郭某则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郭某伤情鉴定书》、林某收郭某3000元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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