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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殴打反击刺伤对方 检察机关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唐某在市场卖水果时与桑某发生争执,桑随即纠集多人到现场,持木棍对唐实施殴打,为了不让唐逃跑,桑将唐紧紧抱住,其他人仍在殴打唐,唐为了逃脱,持水果刀刺了桑左后背两刀,致其重伤。唐在逃跑过程中被桑叫来的其他人打倒在地,属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对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理由是虽然刑诉法第十五条以列举方式对法定不起诉的范围进行了框定,但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法定不起诉包括所有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程
发布日期:2011-03-21 点击:(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