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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无罪辩护QQ:104504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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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无罪辩护 QQ:1045042973 (2011-01-28 22:31:08)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案件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 接受被告人家属及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经过阅案和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郭志君故意伤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定性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致 受伤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 、 的寻衅滋事、擅闯被告人住处的行为却应受到社会的遣责和法律的制裁。由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深刻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以后果论责任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认定本案的基本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案件的公正判决并收到积极的法制宣传效果。下面,辩护人本着这一原则阐述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行为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即防卫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必须是特定的;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通过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就 是否为正当防卫陈述辩护理由:
一、所谓的“受害人”殴打被告人 ,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让我们从本案的起因谈起,今年4月24日晚,所谓的“受害人” 给正在旅馆准备睡觉的 打电话,几分钟后,就来到被告人所住的 旅馆三号房间,然而到 所住的房间后两人因经济纠纷争吵了几句, 就指着被告人说:“我让你出不了承德,你信不信。”然后上去抓被告人,幷照被告人脸上打了一拳。还把被告人从床上拖到地下,砸到暖壶上烫了被告人的屁股。被害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和 撕扯到一起。这时被告人及时报警才防止了事态的恶化。(见 公安分局 对 、 、 、 的询问笔录)
从法律上讲人身安全是绝对权、对世权、对人权。也就是说,刘金生私自闯入他人住处,蓄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二、被告人 当他遭受 的殴打时,他同所谓的“受害人”进行撕扯,其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月24日晚, 喝酒后先打电话确认被告人在旅馆,并在被告人要睡觉的情况下,闯进被告人所住的房间,在争吵过程中,先动手殴打 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见 公安分局 对 、 的询问笔录)和所谓的“受害人”撕扯在后,因此,当被告人 遭受的殴打时,他同所谓的“受害人”撕扯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
三、所谓的“受害人”鼻子受轻伤,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为
在被告人正当防卫和 的撕扯过程中。 的鼻子被碰伤。只有在 公安分局 派出所对 的询问笔录中, 提到 打 两拳, 是带去蓄意打架的同伙,因两人之前一同吃饭,后一起闯入被告人的住处,在警察来了之后,还先后两次打被告人的耳光,被警察制止。此利害关系人的孤证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致 鼻部轻伤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