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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和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辩护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上诉人李某某。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00某号判决上诉人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基于案件的重大,且死刑立即执行具有不可逆转性,本辩护人十分认真仔细地查阅了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该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准确,但对本案认定的量刑情节事实有异议,造成量刑有过重之嫌,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适用死缓,对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做到少杀、慎杀,故判处上诉人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确有过大惩罚之嫌,没有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法律赋予辩护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现提出刀下留人的辩护意见,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量刑情节异议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概括出来的,在裁量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时,应予以考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事实情况,其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本案中有多种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予认定而没被认定,望二审法院合议时予以考虑。
1、 上诉人犯罪动机不属卑鄙恶劣,该从宽情节应予考虑(一
审法院应予认定而没有认定)。
本案根源在于上诉人受到其女朋友欺骗(被人强行开房、强奸而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上诉人出于义愤,产生了为其女朋友讨回公道动机,上诉人女朋友虽是酒店小姐,但其性的自主权也不应受到侵犯,受到侵犯后要求受害人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要求对其进行惩罚,均合情合理,该动机不属于卑鄙恶劣,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这样的动机,也算属人之常情。
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女朋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即心存忿恨。”该认定与本案事实不符,在本案中,上诉人自始至终是被其女朋友刘某某欺骗,认为其女朋友刘某某是被三个人强行拉去开房、强奸、没有给钱。该事实情况至少可以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思想受到了欺骗(该欺骗是任何男人都难以忍受的),上诉人的所有主观动机都是受其欺骗而指引。上诉人在被欺骗或称被人暗示教唆的情况下(因该欺骗是任何男人都难以忍受的,且其女朋友刘某某还带上诉人去受害人住房处),其所有的行为意思都受到他人的误导。据此,上诉人有错,但罪不当死,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坚持以教育为主,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根据事实如下:1、一审判决书第十三页刘某某供述:“李(上诉人李某某)问我昨晚去了哪里,我骗他说有三个人拉我出去开房,我和其中一人发生了性关系。”2、刘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问:你与李某某讲,是怎样说的?答:我跟李某某说,高某某当时带着两名男子去到嘉怡酒店找到我,他们并将我拉上车,去到那租房处。问:为什么要这样说?答:因我回去不知怎样说,只有说了那大话。”3、一审判决书第八页李某某供述:“26日13时许,刘某某找到我说昨晚被一名在QQ上认识的男子和他带来的另外两名男子拉了出去,并在卫生站附近二楼的临时出租房开了房。那男子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她不肯,那男子打了她一巴掌,她没办法和那男子发生了性关系。”4、一审判决书第十二页李亚军供述:“小孩子(李某某)说一男子强奸了他老婆,要去问清楚那男子有没有强奸“阿萍”(刘某某)。”以上供述完全一致,足以说上诉人的所有主观动机确实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