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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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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2012-05-01 19:30:54)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何况近亲属的委托,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何况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何况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赵丹的家属表示深切地哀悼和诚挚的慰问,希望他们能够尽快从巨大的悲痛中恢复过来。但作为辩护律师,我仍应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发表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况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当
本案定性问题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已经产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两个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则指控被告人何况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葛群翔构成故意伤害罪。我认为公安机关的定性是准确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何况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关键不是看死亡结果,因为故意伤害罪也会出现死亡结果,故意杀人罪不一定会出现死亡结果;也不是看犯罪工具是否致命,因为致命工具可以杀人也可以伤害身体,非致命工具也可以杀人;也不能看伤害部位,因为杀人也不一定侵害到致命部位,故意伤害也可能侵害到致命部位。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时犯罪故意的内容,即主观上出于杀人故意的,不管是否出现死亡结果,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处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的,不管是否出现死亡结果,都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进行分析和判断,认定杀人故意必须具有确实充分的依据,不能简单地从死亡结果推定杀人故意,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看,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何况对被害人赵丹死亡是基于杀人的故意。
1、被告人何况没有杀人动机。被告人何况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以前没有任何纠纷,更没有深仇大恨,完全没理由要杀死被害人。况且当天也不是何况自己本人与被害人一方发生冲突,而是在同伴与被害人一方爆发冲突这一突发情况下,出于哥们义气就想帮朋友教训一下对方,一时性起才酿成本案。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何况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何况没有杀人的意图。(1)被告人何况供述其没有杀人意图。何况在2010年9月14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翔翔看到他们要走就一边说“你们还想跑”一边用他手上的豆腐朝对方砸过去。对方被砸到之后就返回来想打我们,我就冲上去了,对方打我,我把身上的一把折叠水果刀掏出来准备吓对方,对方用拳头打了我,我就用刀捅了对方。后来我就从红苗小区出来在建设路上龙盛网吧拦了个摩的,刚上车没多久我就把刀抛在马路边上然后就去了南浦路。后来我听说被我捅伤的人死了,我害怕了就来投案自首了。”“他们冲过来之后打了我,我就把刀掏出来想吓吓对方,但他们还继续打我,我就用刀捅了他们一人一刀。”“另外一个穿黑白格子短袖衬衫的男子也冲过来打我,我也拿刀吓他,但他还是要打我,我就和他对打,用刀捅了他。”“我不记得捅了他几刀,也不知道捅到了哪个部位,但后来我看到他用手捂着身子,还看到他身上有血。”“我看到他身上有血就不敢再用刀捅他了,我骂了那个女的两句就走了。”“我是被对方打蒙了,只是想吓对方。”何况2010年10月20日第三次讯问笔录供述:“翔翔看对方要走就用手上的豆腐朝对方砸过去,对方被砸之后,回来想打我们,我就冲上去,对方两个男的冲过来打我,我就掏出水果刀想吓对方,但他们还继续打我,我就用刀捅了他们每个人一刀。把他们两个人捅伤之后我就往回走,碰到了那三个男子里面其中一个穿格子衬衫的男子,他也和我对打起来,我用刀捅了他,当时我也不知道捅了几刀,也不知道捅到了他哪个部位,但看到他身上有血,我就跑走了。”包括庭审中被告人供述一直是稳定一致的,这与本案相关事实也是吻合的。(2)从被告人何况给朋友闵小斌发的短信内容看,是要闵小斌帮助打架,显然从经验常识可以判断,打架不是要杀人。因此,被告人何况没有杀人的故意。
3、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何况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