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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单文超受贿、贪污、单位行贿一案重审刑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文超,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卫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建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文超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贪污一案,由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21日以宜检刑诉(2009)1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24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147号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29 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洛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重新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楚恒萌、翟新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文超及辩护人周卫东、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6年10月,被告人单文超从中油一建珠海项目分包商杜XX(另案处理)处以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公款56万元,后将此款与参与珠海项目结算的相关人员私分,被告人单文超个人分得10万元。
(二)受贿罪
(1)2005年,中油一建珠海项目工程承包商王XX(另案处理)为得到被告人单文超在发包工程上的关照,向单行贿5万元人民币,单予以收受。2008年10月,中油一建多人被检察机关查处,被告人单文超畏罪将5万元退还王XX。
(2)2006年10月,中油一建珠海项目工程承包商江苏省江建集团项目经理朱X(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单文超在发包工程上的照顾,向单行贿10万元人民币,单予以收受。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单文超畏罪将10万元退还朱X。
(3)2005年11月,中油一建珠海项目供货商刘XX(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单文超在供货时给予的照顾,往单的银行卡内存入35万元人民币,2005年12月,单将此款用于在洛阳顺驰城购房支出。
(4)2006年春节前,中油一建珠海项目供货商张XX(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单文超在供货时给予的照顾,分三次共向单文超行贿10万元人民币,单予以收受。
(三)贪污罪
(1)2007年10月,中油一建珠海项目工程结束后,剩余一批法兰,被告人单文超授意南宁千启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洪XX(另案处理)将该批法兰拉走卖掉后,将法兰款1万元人民币贪污。
(2)2004年12月份,被告人单文超与珠海项目钢构架供应商南京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士兴公司)经理沈XX(另案处理)协商从其公司套取款项,授意珠海项目钢材供应商东方华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通公司)经理刘XX(另案处理)与南京士兴公司具体办理套款所需虚假合同及发票事宜,2006年5月至12月,东方华通公司与南京士兴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后,由东方华通公司虚开101万元发票,南京士兴公司将从中油一建套出的101万元货款转入东方华通公司,2006年底,刘XX扣除发票税款及银行费用后,将剩余的86.1万余元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将银行卡连同密码交给单文超,单文超予以收受。2007年12月,单文超持该银行卡在洛阳消费17万元购买速腾轿车一辆自用,个人零星支出3万余元。2009年春节前,中油一建窝案被检察机关查处,单文超畏罪授意刘XX将此银行卡注销后补办一张新卡由刘XX保存,后将自己用去的20万元转入该新卡内。案发后,此款已被检察机关追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顾XX、于XX、杜XX、上官X、李X、贾XX、王XX、朱X、梁XX、李XX、刘XX、刘XX、张XX、洪XX、沈XX证言;3、书证一组,包括记帐凭帐、工程合同、银行查询资料、洛阳百乐汽车有限公司记帐凭证、被告人单文超身份证明、中油一建文件及组织部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文超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认为被告人单文超在侦查期间就同一起犯罪事实多次供述内容均不一致,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能视为认罪态度较好和有自首情节,中油一建多人被检察机关查处亦并非单文超揭发,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单文超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单文超在法庭审理中的辩解意见是:
(一)针对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每个项目结束后给参加项目工作的人员发放奖金是中油一建的惯例,这也是其本人的职权范围,作为利润上缴之前不是国有资产。
(二)针对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