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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涉嫌行贿罪判缓刑辩护词
韩某涉嫌行贿罪判缓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韩某的父亲的委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马福林律师,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心富律师为被告人韩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的行贿犯罪行为,实际是韩某代表上海上泵(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伙同马宝华实施的,应当以单位行贿犯罪追究上泵集团山东分公司的刑事责任。
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
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1、从该案的主体上看,上泵集团山东分公司是本案的犯罪主体。
二、被告人韩某作为上泵集团山东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被告人韩某销售鲁北公司的产品是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但是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用公司应得的钱向有关人员行贿,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对被告人韩某进行处罚。
三、经上泵集团山东分公司销售给鲁北公司的循环泵、变压器等产品已经使用了4年,从使用的情况来看,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这说明上泵集团山东分公司的信誉是好的,所供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从这个角度说,并没有给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另外,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逐渐认识到,由于自己不懂法,做了一些犯罪的事情,危害了社会,本人能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示要认真地接受这次教训,好好学习法律,作遵纪守法的公民,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该情节,给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按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对韩某予以处罚。
20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