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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占退耕还林粮补款构成职务侵占还是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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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占退耕还林粮补款 构成职务侵占还是贪污

(2012-11-22 22:56:29)

标签: 杂谈 分类: 办案总结

 

村干部侵吞退耕还林补偿款,是贪污还是侵占? - 江西吉安律师平台 - 曾庆鸿律师


【控方指控】

 

安福县严田镇香菇厂某组因村民外迁于2003年底并入杨x村。2004年,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利用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以代签字的方式伪造一份《杨x村退耕还林协议书》,伙同被告人周某,利用黄卜组的责任田46.3亩申请退耕还林,并享受每年每亩补助210元(按规定,其中70元给退耕农户,140元给承包造林者),已连续补助8年,共领取补助款77784元。其中张某、周某骗取补助款25928元。安福县检察院以张某、周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

 

【律师意见】

关于张某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为张某贪污案一审辩护。现结合阅卷、会见、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的定性,本辩护人认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从公诉人的指控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70元的补助归属问题。

1、  补助的发放对象是退耕农户:设立补助农户70元的初衷是退耕农户用于维持、改善生活,因为减少了耕地必自然会减少粮食。造林承包人没有失去耕地,则不能领取70元的粮食补助。结合本案,张某是造林承包人,他无权领取这70元补助。

2、  涉案耕地归属杨梅村村委会,其有权发包给农户:杨梅村的《情况说明》(案卷的第94页),原杨梅村香菇厂的黄卜组村民废弃的荒地已归村委会,由村集体管理。那么,村委会当然有权把土地发包给农户承包。结合本案,杨梅村委会把涉案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张某退耕还林是合法、合理的。

3、70元补助应归杨梅村委会所有:2004年9月10日杨梅村委会与张某签订退耕还林协议书(案卷的105页),张某依合同取得了涉案耕地的承包权,张某作为合法的承包造林者,按规定能领取140元/亩/年补助,这时张某的身份不是协助公务行为。另70元/亩/年补助财政已经发放下来,归谁呢?香菇厂的村民无权领取,因为他们在90年代已弃耕外迁了,耕地已有村里收回管理,从这个角度分析,村委会属于退耕还林的“农户”。

综上,根据退耕还林的规定,补助款打进张某的账户后,该款的性质就不再属国家财产,张某利用村支书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属于村集体的70元/亩/年补助,致村集体财产受损,其行为侵犯了职务侵占罪的法益。

(二)本案的金额认定方面存在计算错误,正确的金额为17724元。

1、本案的涉案耕地应为42.2亩。涉案的46.3亩之中有棕备山4.1亩,分别邹x英1.5亩,张x芳2.4亩,张某自己0.5亩,张x源0.5亩,这共4.9亩,但实际造林4.1亩,70元补助已全部逐年发放给以上农户。上述事实有农户的承包证、领取补助的发放表为证。

2、70元发补助是从2006年开始发放,张某领取了6年补助。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40条规定和严x镇人民政府【2005】26号文件,70元补助从2006年开始发放。

(三) 如果认定贪污,其金额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某已经退耕造林的是事实,获得的补助款全部投入造林中,每年都需投入抚育费,个人已垫付好几万元。

(四)退耕还林补助的法律规定与安福县政府文件落实不一致,制度的冲突如何与刑法的罪刑责相适应?。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150元/亩;但安福县政府在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时,全县仅划分两个补助对象,一是荒山150元/亩,二是耕地(包括休耕的坡耕地)210元/亩。本案中,张某作为一般村支书,文化程度不高,按照上级政府规定落实国家政策是村务工作惯例,按照安福县政府文件申领210元补助合情合理,其主观上没有贪污国家财产的恶意。如果把休耕地按照150元标准补助,那么安福县有大量的承包户构成贪污罪,那么是谁让承包户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二、 量刑建议:本鉴于本案存在争议,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主动退赃表现,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和偶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总之,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依据有利被告人的角度作出恰当而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观点,敬请合议庭合议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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