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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长孙某被控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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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长孙某被控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2011-10-30 09:05:22)
标签: 受贿 贪污 无罪辩护 减轻处罚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孙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本所依法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在押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向有关证人及单位进行了调查,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七项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将辩护意见发表如下:
一、本案应当首先明确孙某的权限、职责范围及专业技术能力。
本案是一起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确定被告人孙某的权限及职责范围对本案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另外,由于本案涉及到被告人孙某收受部分涉案财物的性质属于因技术服务而收取还是利用职权收受的定性问题,有必要了解孙某是否具有为他人进行技术服务的能力。因此,对这三个问题应当首先予以明确。
(一)、作为规划处处长,孙某并不具有对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最终审批权,部分证人及公诉机关明显对孙某的权限进行了夸大。
本案中,谢某某、祝某、朱某某等数名证人在检察机关的证言均称孙某拖延他们的项目规划不批,因此给孙某送礼。公诉机关也在起诉书中多次提到孙某审批或者不批涉及本案的部分开发公司的项目规划。这均是对孙某权限作出的不符事实的夸大。
1、规划处只是建委的业务部门,不是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根据辩护人提供的中兴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是市建委,规划处只是建委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并不是发证机关。
2、孙某不是签发规划许可证的决定者。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华树公司规划许可证申请也表明,规划许可证的签发是由建委领导签署意见,孙某并不是颁发规划许可证的最终决定者。
3、孙某仅是审批会的参加成员,在会议中并没有决定权。
由建委提供的《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办理程序》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由现场查勘人员写查勘意见、科室领导复核、处领导审查、建委分管领导审查、提交由建委分管领导组织并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批会,审批会如果通过再由建委主管领导签发许可证。由此可见,规划项目的审批是由建委分管领导主持的审批会集体决定的,规划处长只是审批会的参加人员之一,在审批会中并不具有决定权。
因此,规划项目能否被批准、何时被批准,并非由孙某决定的。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业内人士,证人谢某某、朱某某等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基本事实,在检察机关作证时显然对孙某的权限进行了夸大。公诉机关的指控也对孙某的权限具有明显的错误理解。
(二)孙某的职责并不包括进行具体工程的规划及建筑设计。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本市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了本市规划勘测市政设计研究院是具有独立编制、独立经费的法人单位,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孙某也称,自己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进行具体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因此,如果孙某为他人提供规划、设计方面的技术服务,显然是与职务无关的行为。
(三)孙某系建筑、规划方面的技术专家。
根据孙某的技术资格证书及奖励证书证明,孙某本人于一九九三年便被评为高级规划师,曾经获得过建设部规划设计金牌奖,有着很高的专业水平,称得上是我市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技术专家。显然具备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他所能够提供的技术指导实际上正是普遍缺乏高级技术人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求之不得的。
二、孙某收受孔某某、谢某某的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贿罪分为两种形态:
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均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