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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贪污案再审辩护词
段某某贪污案再审辩护词
段某某贪污案
再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段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段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段某某涉嫌共同贪污案的再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段某某,听取了他对案件的陈述,又认真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现对对段某某的事实认定及量刑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如无不妥,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第一部分 事实认定意见
一、段某某贪污涉案金额应为32912元
第一、涉及涉及石朝孝贪污案中的6488元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贪污金额
卷宗材料显示:涉及石朝孝户6488元的贪污款均系石光林和郭琼义二人私分的,故涉及石朝孝户6488元的贪污款不应认定为段某某的贪污金额。支持辩护人观点的主要证据证实如下:1、2010年10月14日段某某讯问笔录原话(侦查卷第四卷2页至4页)“以石朝孝的名字上报的涉淹土地补偿款石光林他们是否拿与大家分我不清楚,因为,石光林他们事前没有与我讲过。”和2010年10月14日刘忠奎讯问笔录原话(侦查卷第四卷5页至7页)“以石朝孝的名字上报的涉淹土地补偿款石光林他们是否拿与大家分我不清楚,因为石光林他们事前没有与我讲过。”说明对涉及石朝孝6488元的贪污段某某和刘忠奎都不知情。2、郭琼义2010年8月12日的调查笔录(侦查卷第二册125页至131页)和石光林2010年8月12日的调查笔录(侦查卷第二册106页至114页)证实的内容为石朝孝的名字上报的涉淹土地补偿款大部分是石光林和郭琼义二人私分的。3、2010年8月12日石朝孝的询问笔录原话(侦查卷第二册145页至147页)“石光林给我讲,叫我不要公开了,他们会照顾的,以免群众盯倒,所以我的名字的户头0.5亩的补偿款不是我去领的,是由石光林领后拿得两次给我,第一次给的是1200元,是石光林拿到时家中给我妻子的。第二次是在去年年底,石光林拿到家中交给我妻子的这一次给300元,所以我的名字的确0.5亩的补偿款,我家实际只得1500元。”石朝孝的询问笔录证明涉及石朝孝户6488元贪污主要是石光林个人的行为与段某某无关,故涉及石朝孝户6488元的贪污款不应认定为段某某的贪污金额。
第二、院墙村虚报2.5亩38928元的土地补偿款不应定性为贪污
院墙村虚报的2.5亩土地补偿款是按乌开司所提供的实物指标每户0.5亩分解后,用剩余的2.5亩上报的,是得到了县移民局领导批准了的,是县移民领导批示可以将分解后剩余的2.5亩土上报用来作为村干部的务工补贴和工作经费的授意下,段某某等人上报并得到了八步镇政府事后认可的,我们认为该多报的的2.5亩土地补偿款是县移民局变相拨给在院墙村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工作经费,不应定性为贪污,也不应认定为段某某的贪污金额。支持辩护人观点的主要证据证实如下:1、郭琼义2010年8月12日的调查笔录中的原话(侦查卷第二册125页至131页)“后来刘军告诉我他请示过县移民局的领导,答应多报2.5亩作为我们村干部的务工补贴和工作经费所以我们虚列了五个我补偿,也就是2.5亩的土地补偿”(127页)。证实多报的2.5亩是移民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刘军请示过县移民局的领导授意的,目的是用来补偿政府移民干部在村干部家吃住作为生活补助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石光林2010年8月12日的调查笔录(侦查卷第二册106页至114页)也证实虚报的2.5亩是移民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刘军授意的,目的是用来补偿政府移民干部在村干部家吃住作为生活补助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这都说明涉及院墙村土地补偿款的多报的2.5亩是移民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刘军请示过县移民局的领导授意变相拨给作为他们工作经费。2、辩护人依法在八步镇政府调取的书证:《八步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院墙村因2004年洪家渡水电站土地涉淹农户反映土地及补偿款相关问题不相符的答复》(2010年7月5日)(该证据也存在于侦查卷第二册155页至157页)证实:八步镇政府因县、镇政府两级未拨付办公经费和生活费给院墙村,已认可该2.5亩土地第一次土地补偿款15970可以作为院墙村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第二和第三次的补偿款也已经收归镇财政作公益金。所以在没有相关的法定机关否定八步镇政府这份答复之前,该行政行为是有效的。多报的2.5亩38928元土地补偿款是县移民局和八步镇政府变相拨给在院墙村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工作经费,其中至少第一次的土地补偿15970元是得到了八步镇政府合法认可了的,故涉及院墙村虚报2.5亩土地补偿款不应定性为贪污,不应认定为本案被告人段某某的贪污金额。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涉及涉及石朝孝贪污案中的6488元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贪污金额,院墙村多报的的2.5亩38928元的土地补偿款也不应认定为贪污和被告人段某某的贪污金额,因此扣除朝孝贪污案中的6488元院和墙村多报的的2.5亩38928元,段某某共同贪污的金额应认定为32912元。
二、被告段某某在本案中不是主犯
本案所涉几宗贪污犯罪行为从贪污犯意的提出到贪污行为的实施,被告人段某某的地位是从属的,被告仅仅是用职务之便参与分款而已。
第一、卷宗材料显示:涉及院墙村土地补偿款贪污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地位是从属的,支持辩护人观点的主要证据证实如下:
1、证言:郭琼义2010年8月12日的调查笔录中的原话(侦查卷第二册125页至130页)“后来刘军告诉我他请示过县移民局的领导,答应多报2.5亩作为我们村干部的务工补贴和工作经费,所以,我们虚列了五个人的土地补偿,也就是2.5亩的土地补偿”(127页)。 证实虚报的2.5亩是移民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刘军请示过县移民局的领导授意的,目的是因为移民干部在村干部家吃住,用来补偿移民干部的生活补助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后来郭琼义、石光林、段某某、张友银、刘忠奎、李华等人一起协商用三个村干部家属的名字及另外两个人的名字上报2.5亩作为生活补助和误工补贴。石光林2010年8月12日的调查笔录(侦查卷第二册106页至112页)也证实虚报的2.5亩是移民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刘军授意的,目的是用来补偿政府移民干部在村干部家吃住的生活补助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后来郭琼义、石光林、段某某、张友银、刘忠奎、李华等人一起协商用三个村干部家属的名字及另外两个人的名字上报2.5亩作为生活补助和误工补贴。这说明涉及院墙村土地补偿款虚报的2.5亩是移民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刘军请示过县移民局的领导授意的,因此从虚报意见的提出到后来分款的地点进行分析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宗案件中的地位是从属的。2、书证《洪家渡电站库区八步镇涉淹农户部分耕地一性补偿花名册》(2004年5月13日)(制表人:刘忠奎,复核:段某某,审定:邱克友)(侦查卷第二册106页至112页)证实,以石朝孝户名上报及以卢凤先,张合秀、郭太先,陈金友,石光荣虚报的领款人均系石光林,该笔涉案金额每人3194元;书证《洪家渡电站织金县土地补偿倍数调整涉淹农户增加补偿增加资金兑现表》(2005年9月14日)(侦查卷第二册166页至169页)以石朝孝户名上报及以卢凤先、张合秀、郭太先、陈金友、石光荣虚报的领款人也均系石光林(该笔涉案金额每人351.87元)。2009年12月1日以石朝孝户名上报及以卢凤先、张合秀、郭太先、陈金友、石光荣虚报的领款人也均系石光林(该笔涉案金额每人2939.13元)。石朝孝和石光荣的是石光林代领。分析这两分书证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段某某的工作仅限于表册的上报,没有最终的审定权,另外,这些涉案款项的领出和分配均是通过石光林来实现的,证明本案主要是利用石光林村主任的职务来实现的,也就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段某某本宗案件中的地位是从属的。
第二、卷宗材料显示涉及沟边村办公楼2万元的贪污行为中被告人段某某地位也从属的,支持辩护人观点的主要证据证实如下:2010年8月18日段某某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册64页至69页)证实是吴荣领款后提议拿出两万元来和赵大友、杨汝伦、段某某、刘忠奎五人每人四千元私分。说明本案主要是利用吴荣村主任的职务来实现的,主犯应当是吴荣,而段某某和刘忠奎都是从犯。2010年8月19日吴荣询问笔录的原话(侦查卷第二册211页至214页)“我在2001年8月两次领款后我与杨汝伦、赵大友在我家协商只(原文)七万多的那一次领款入村集体的账,另一次领导的四万元不入账,由我保管作为村的活动经费。……过后我和赵大友,杨汝伦商量从事出二万元来我和赵大友、杨汝伦、段某某刘忠奎五人每人拿四千元去用”(212页)。这就进一步证实了沟边村二万元贪污的犯意提起人是吴荣、杨汝伦、赵大友,款项的分配人是吴荣,利用的主要是吴荣村委会主任管理办公楼补偿款职务上的便利,并非利用段某某和刘忠奎管理移民事务的职务之便,因此吴荣是本宗贪污案的主犯,被告人段某某和刘忠奎都处于参与分款的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涉及沟边村汪应祥户9400的贪污案中段某某也应当认定为从犯。涉及沟边村汪应祥户9400的贪污案中是刘忠奎提出来在汪应祥的房子多报面积作为段某某二人的辛苦费,犯意提起人不是段某某,因此段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四、将涉及支都村枫香组1万元的贪污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就当认定为从犯,这可以从被告人段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际得利情况进行认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段某某在本案中不是主犯。
三、被告段某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根据我们会见段某某时其对我们的陈述和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8月18日织金县检察院是以其涉嫌院墙村土地补偿款进行拘审的,而被告人段某某在首次审问时就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三宗贪污事件,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供述他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事先已经退赃。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相关规定,段某某对涉嫌院墙村土地补偿款以外的三宗案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们会见段某某时其对我们的陈述和卷宗材料显示段某某在被刑事拘留的2010年8月17日晚,在织金县检察院讯问时检举揭发了原八步镇党委书记孙宝达在2001年安排苟义华、杨龙启名冒领移民房屋补偿款10.3万元作为工作的辛苦费,该款由刘宗奎领出后交给时任副镇长黄海明的事实。对此事实恳请法院核查落实,在此辩护人请求法院从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对此事进行核查,以便对段某某进行公正的定罪处刑。
四、段某某主动退还犯罪所得,已经弥补了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侦查卷第二册89页至91页)显示:段某某在本案案发前和案发后先后退还所有涉案款项,已经将非法所得退还有关机关,将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降低到了最低限度。
六、被告段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前在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
段某某参加工作以来1982年、1983年被织金县农业局评为“先进工作者”。1995年、2001年被八步镇党委、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织金县委政法委员会、织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评为“织金县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2007年八步镇党委、政府评为“先进个人”。调查中八步镇党委、政府对段某某的评价是:业务精通,工作勤恳,是政法工作的业务骨干,2003年从事政法综治工作以来为八步镇从2003年到今政法、综治、禁毒工作在全县排第一、二名作出了贡献。对其思想意识淡化,心理滋生贪欲,都表示感到意外,建议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 法律评价意见
一、段某某贪污涉案金额为32912元,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及涉及石朝孝贪污案中的6488元和院墙村多报的的2.5亩38928元的土地补偿款不应计算在被告人段某某的贪污金额以内,扣除这6488元院和墙村多报的2.5亩38928元,段某某共同贪污实际涉及金额应为32912元。因此,段某某在本案中涉案的金额不高,依法其处罚的法定刑期应当在五年以下。
二、本案贪污行为中被告人段某某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本案所涉四起贪污行为中,贪污犯意均不是段某某提出,而是由时任村干部提出来的;贪污行为则主要是利用时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完成的,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段某某在本案中不是主犯不应按照主犯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定罪处罚,而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和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次要作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段某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实施贪污行为后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在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后被告人段某某十分后悔,亲笔书写了悔过书并主动坦白地交涉嫌院墙村土地补偿款和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三宗贪污事件,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供述他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是十分深刻的,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者,减轻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
四、段某某在日常工作表现良好,主动退回贪污所得,为社会挽回了贪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段某某在日常工作的表现是良好的,业务精通,工作勤恳,尊敬领导,团结同志,情系群众,只是偶然间想意识的淡化,心理滋生贪欲,接受了他人分给的不该接受的移民补偿款,触犯了刑律,其本身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良好的改良空间,应当给其改过从新的机会。
第三部分 量刑意见
辩护人对本案如何对段某某进行处刑更适当,更彰显法律的威严和体现我国宽严相济,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就本案法律适用及对被告段某某的量刑问题,提出量刑意见如下:
本案段某某贪污金额应为32912元,量刑幅度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段某某在本案贪污行为中的地位无论从犯意的提出、形成,还是从贪污行为的实施及财物分配全过程看都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是偶然间思想意识的淡化滋生贪欲引起的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段某某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表现良好,案发前后已经完全退还贪污所得,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量刑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综合考虑段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改造后顺利回归社会等因素,对其判处缓刑,以彰显刑法谦抑、公正的价值。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振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