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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原量刑标准应处无期文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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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原量刑标准应处无期 文涛律师成功辩护减轻判处12年 (2012-08-07 14:31:49)

标签: 杂谈

XX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原量刑标准应处无期 文涛律师杭州中院成功辩护减轻判处12

基本案情:

广东人士许XX(化名)长期从事艺术品加工行业。20113月,XX美术学院的研究生侯XX(化名)通过网络主动与许XX联系,向其推销象牙,在网上聊天的过程中也告知是日本走私来的货。因为有利可图,许XX半信半疑地让侯XX邮递了少量样品,确认质量以后就大批量地邮递购进。

2011523日,杭州海关缉私局办案人员赴广东将许XX抓获,随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时在许XX的家中当场查获象牙18公斤。经海关缉私部门人员侦查,侯XX通过顺丰速递向许XX邮递包裹十余次,总计重量140余公斤,而许XX累计向侯XX汇款60余万。结合侯XX、许XX交代的单价,扣除包裹的包装重量,缉私部门最终认定许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涉案重量120余公斤。

办案经过:

同年530日,许XX的家属几番周折找到文涛律师,诚挚委托文涛律师办理此案。

受托以后,文涛律师立即与办案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案情,同时到看守所会见许XX,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审查起诉阶段,文涛律师详细查阅了全案证据,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数量推定的成分较大,误差大概在10公斤左右。同时,根据全案证据,侯XX只告知许XX这些象牙是日本走私进来的,但这些象牙都是由侯XX从杭州寄往广东,也就是说,许XX不是走私行为的实行犯。

为充分保障许XX的合法权利,为其争取最大限度的轻判,文涛律师对本案的定性和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庭审调查阶段通过对各被告人发问也调查出非常有利的事实:

1、 XX只是告诉许XX这些象牙是日本走私进来的,但没有明说侯XX自己就是走私人。也就是说,许

XX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象牙的指控存在一定障碍。

2、 XX为在国内销售象牙而走私入境,但其销售给许XX的象牙并非特地为许XX而购买,即使没有许

XX的购买行为,侯XX走私相应象牙的行为也会实施,也就是说许XX的购买行为不是侯XX的走私行为的直接动因。

3、 XX销售给许XX等买家的象牙中,有70公斤左右是国内市场买来混杂进去的,也就是说徐中文的

120公斤象牙中有部分象牙应排除走私性质。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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