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点评:运输毒品罪?还是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周向阳 > 律师文集 > 正文

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点评: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作者:周向阳 时间:2012-07-11 查看(1603) 评论(0)


                                       ——李X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关于李XX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XX检察院:

我是贵院受理的李XX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律师,现就该案李XX的犯罪性质问题等向贵院提出律师法律意见书,敬请贵院研究参考。

公安机关对李XX案件罪名认定错误。

根据李XX本人的供述,他对其随身携带毒品的目的是供自己吸食。这样他的主观方面就自然是自己持有并供自己吸食。而公安机关并没有收集到能够证明李XX在主观方面是运输毒品的任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谈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时明确指出:“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犯罪分子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可能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如果证据不充分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因此,由于公安机关并没有收集到能够证明李XX在主观方面是运输毒品的任何证据。所以,对李XX的罪名应该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本案犯罪嫌疑人一、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属未遂,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由于刚刚进入车库中停放的车厢中就被抓获,其犯罪行为明显属未遂。未遂行为相对于既遂行为来说,由于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尚在准备之中,其刚刚登上尚在车库停放的车厢中就被抓获,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进入运输途中的即遂犯行为较轻。>所以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破案初期,就向公安侦察人员如实并全部交代了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事实,配合公安侦察机关落实了本案的全部案情。其本人在侦察起诉的审讯时,多次主动表态认罪服法,请求宽大处理。从以上情况看,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属未遂,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进入运输途中的即遂犯行为较轻。加上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请求本案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李XX以上犯罪行为属未遂,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进入运输途中的即遂犯行为较轻;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从对本案被告人李XX教育挽救的实际出发,能够从轻、减轻对本案被告人李XX进行刑事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律师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周向阳律师点评:张长海律师是一位非常有责任心的律师,从他给检察院递交的法律意见书这一行为可得到印证。刚出道的年轻律师由于经验不足之故不会想到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和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不负责人的律师更不会采用这种方式主动交换意见,从而使审查阶段的律师的法律服务流于形式,没起到多大效果。法律意见书使用得当,可以让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变更起诉罪名,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张长海律师的法律意见内容详尽,对本案被告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是运输毒品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该文对同行律师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张长海律师在辩护阶段没有再坚持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观点,本律师估计张律师是权衡了利弊,认为法院采纳这种观点的可能性非常小的缘故。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适时调整辩护观点这也辩护上策。有的律师为你迎合当事人或者其家属,不顾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做纯粹无意义的辩护是不可取的。张律师的辩护词有点过于简单,对犯罪形态为未遂没有进行充分的阐述,也没有提及被告人李是否在吸毒,不能不说是美中不足。本律师赞同李xx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不过,将运输毒品罪辩护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确是辩护难点。

 

 

我要评价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