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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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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及建议 (2011-09-10 11:04:31)

标签: 杂谈

作者:万里 马明生  发布时间:2009-09-29 09:02:03

湖北法院网(作者 万里 马明生 编审 李国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均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委托鉴定主体、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等方面确实存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2008年,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有2件,2009年增至5件。由于对重新鉴定的程序规定比较简单,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并且已严重影响到案件质量和审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

    1、如我院受理的敖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对公安机关鉴定的被害人董某某眼部重伤及八级伤残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其理由是公安机关的鉴定引用的是被害人入院时所做的诱发电位检查结论,在鉴定时没有再做诱发电位检查,合议庭评议后,同意了被告人的申请。但被害人以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同意重新鉴定为由拒不配合,一会儿不提交原始病历资料,一会儿说不去做活体检验,合议庭通知后不到庭,后经过大量的工作,并请被害人的亲属帮忙做工作,又请了专门的护工陪护到湖北同济医科大学进行了鉴定。经重新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且不构成伤残,有效地防止了一起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的错案。但被害人声称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仍然在进行信访。

    2、我院受理的范某故意伤害一案,因被害人的轻伤鉴定结论是由被害人自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被告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被害人与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相熟,鉴定结论不真实,另因鉴定结论中对轻伤鉴定引用的条款有误,合议庭评议后,同意了被告人的申请,但被害人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反应相当激烈,在法院大吵大闹,拒不同意重新鉴定。

    (二)重新鉴定所花费用较高,对该费用如何承担难以处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根据需要鉴定的,受害人没有或者支付了很少的鉴定费,但重新鉴定时,被告人预先缴纳了鉴定费及其他费用,这项费用较高,一旦重新鉴定的结论推翻了原鉴定结论,该项费用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安排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不是被害人能够预料的,被害人不应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被告人认为原鉴定结论错误,重新鉴定的费用不应由被告人全部承担。如我院审理的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认为被害人不构成伤残,双方对鉴定费用的负担各执一词。

    (三)重新鉴定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更大,不利于化解矛盾。重新鉴定的结论如果能够维持原鉴定结论,被害人对重新鉴定的结论能够接受,一旦重新鉴定的结论减轻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就会对鉴定结论不服,转而把矛盾对准审判人员,通过吵闹、上访等途径给审判人员施压,综合近几年来通过重新鉴定的案件来看,调解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四)重新鉴定的时间难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审限较短,除精神病鉴定外,其他鉴定时间都计算在审限内,因鉴定的原因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鉴定机构没有制约或限制的措施,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鉴定机构不能拿出鉴定结论,法院也无可奈何,另外再委托鉴定机构的话,时间更来不及,加之鉴定费已预交,没有精力再为鉴定费来和鉴定机构扯皮。

    (五)公、检、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公安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两者并不强调审查有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而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重新鉴定的,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而同意该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要注意的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 “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这就是个较抽象、灵活的概念,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掌握;第二种是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迳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二、综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来看,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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