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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无罪辩护基本功

 

谈无罪辩护基本功

 

    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身自由。

    无罪辩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辩护律师冒着自己随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风险,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却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

    这是我13年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最真切的感悟。

    我是1994年5月,辞去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做执业律师的。自学法律的扎实理论功底和在基层检察院15年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实践经验的较好结合,无罪辩护成为我的法律服务强项。

    刑事辩护艰辛且颇具风险。

    无罪辩护更是如履薄冰。

    但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亮点,无罪辩护的成功能最快的使辩护律师树起良好形象,创出最佳品牌。

    力争无罪辩护成功应是辩护律师的一种追求和目标。

    刑事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整体执法环境趋好,但也不容乐观。在无罪辩护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应有的人为障碍,有些因素已严重影响到律师依法行使其辩护权。其中主要表现就是提交委托辩护手续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辩护难、风险大。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执法中的人为因素,有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我们既要看到无罪辩护的“局部环境”不容乐观,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的执法环境总体趋好的形势,还要看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与国际刑事司法制度“接轨”,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化、民主化的趋势,看到无罪辩护大有作为的前景。

辩护律师要有敢于作无罪辩护的勇气,树立无罪辩护成功的信心,对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我们必须大胆地为其作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必须敢于打无罪辩护的“硬仗”,才能打出威风。无罪辩护成功如同战场上的“歼灭战”。战场上的“歼灭战”是把对方从军事上全部干净彻底的“消灭”。而无罪辩护成功则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或者审判机关未生效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采信的证据,完全彻底地否定,类似于军事上的“全歼”。这种说法不一定合适,仅仅是个比喻而已。

    一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无罪辩护的成功,在一个地区甚至全国会产生“轰动效应”,会很快地塑造出辩护律师的知名品牌,是最能鼓舞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勇气和树立无罪辩护成功的信心的。

    无罪辩护大有作为,律师对无罪辩护成功应当充满信心。

    首先,从立法上讲,无罪辩护亦是辩护人的法定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应首先“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从立法意义上讲,无罪辩护是辩护人的法定义务。辩护律师应该从这个高度来认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义不容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立法上体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辩护律师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必须首先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必须首先从推定无罪的角度“阅卷”“取证”与“辩护”。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的第一天起,必须首先想到你的当事人可能无罪,不能首先想到他有罪。这绝不是耸人听闻的狂言,而是实事求是的法定义务。

    其次,我国加入WTO以及刑事司法的国际化,无罪辩护的“大环境”日趋见好。

我国加入WTO后,刑事司法必将逐步与国际接轨,特别是我国已经签署并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一系列联合国的国际人权公约,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这些国际公约的加入和签署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国际化,我国应当在履行上述条约义务的基础上不断更新自己的诉讼价值观念、完善刑事立法、推进刑事司法的民主化与文明化。目前,在广大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者以及法律实践者的大力推动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各级刑事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的认识又有了很大提高。这些改进都为无罪辩护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

    再次,从司法实践看,无罪辩护亦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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