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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彦山紧急避险案辩护、代理词
吴彦山紧急避险案辩护、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吴彦山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和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谈以下辩护、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应依法判决吴彦山无罪。
起诉书认定,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吴彦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吴彦山并非逃离现场,而是离开现场到县交警队报案,有报案、立案登记表和干警党占平证言可证。
其二:我国刑法第
其三:既然案件已依法终结,但不知检察院为何会在
其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二、民事部分,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
此后,马晓芳一直从交警队领取赔款。
根据以上几点,请依法宣告吴彦山无罪,并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起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