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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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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作者:张新云 时间:2012-05-04

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马XX因经常遭受宋X的暴力和威胁而激愤杀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

这有被告人马XX于2009年12月23日在QQ空间所写的个人日记和对孟XX的询问笔录、樊XX的证人证言及法庭调查时马XX的陈述等相互印证,在案佐证这有马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法庭调查时的陈述及其在QQ上的留言,对宋X红、耿XX、宋X山的询问笔录,樊XX的证人证言以及马X和樊XX给司法机关的情况反映,对邻居们的询问笔录等等,相互印证,在案佐证)后,向公公和大姑姐求助又得不到回应的绝望中,最终失去了理智。为了彻底摆脱宋X的暴力和保护娘家人不被宋X所杀害,先是准备了一把水果刀,想以自杀的方式解脱自己。但越想越害怕,越想越气愤,不甘心就这样被逼自杀,要让暴力伤害自己的丈夫遭到报复先死,然后同归于尽。就这样经过反反复复的心理斗争,又收集了多把刀具,五更时分趁宋X酣睡之际,持刀将其杀死。然后写下了多份遗书,并喝药自杀,只是因对所喝药物的毒性认识不足,喝药后没有达到死亡的目的,未能同归于尽。但她毕竟不同于那些出于卑鄙恶劣的动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自己又绞尽脑汁、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意欲苟且偷生的杀人犯。从某种意义上说,马XX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

犯罪动机直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告人马XX是由于和宋X夫妻感情不和,遭受丈夫的暴力和恐怖威胁,又呼天不应、叫地不灵,无法解脱的情况下,激愤杀夫。所以,马XX故意杀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其与社会上常见的奸杀、谋财害命和其他出于卑鄙恶劣动机的形形色色的故意杀人相比,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恐慌、震荡较轻,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见侦查讯问笔录)。这样一些特定情境中的特定行为,与一个人的主观恶性的深浅没有因果关系,更不会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加大的作用。

二、被告人马XX杀人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诚恳,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被害人宋X有重大过错,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如前所述,被害人宋X其性格具有大男子主义作风和暴力倾向,经常酒后对马XX找茬闹事,还限制马的人身自由,殴打的时候,拳击头部,掐其脖子,致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当马XX提出离婚时,宋不仅不同意,而且欲勒索大笔金钱,并威胁拿到钱后杀死马XX的娘家人,等等。宋X的这一切所作所为,都是诱发本案发生的原因,其具有重大过错和不可推脱的责任。在此顺便提调一下,其父其姐于事发当晚的漠然不理,对这起命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情理和道义上的责任。

综上,本案是一个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激愤杀人案件,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和不可推脱的责任,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其人身危险性程度很低。希望人民法院不仅要站在司法的角度审视此案,更要站在社会学的高度,认识家庭暴力对于整个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为遏制家庭暴力,稳定社会基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对本案作出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推动司法进步意义的轻刑判决。否则,将在客观上产生对家庭暴力的纵容效应。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马XX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为宜。如此,通过适当的惩罚将其教育改造成为早日重返社会的有用之新人,以彰显司法的人性光辉和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之精神,并对社会上具有家庭暴力及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之倾向的大男子主义者发出严正的警示—家庭暴力,此路不通!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张新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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