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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姜刚成、陈海彬单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姜刚成的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姜刚成本人的同意,指派王发旭律师担任贵州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民)、姜刚成、陈海彬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第一次发回重审一审姜刚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调查案情、查阅案卷、审查证据,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姜刚成、贵州中民犯单位行贿罪,定性准确,但是对姜刚成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对于法律事实的辩护

本案依据庭审质证的证据,本着无罪假定的原则,可以认定的基本法律事实如下:

当然,姜刚成为了完成北京中民莫世康的指令,先自己垫付活动经费,在贵州中民收购天津美洲集团贵阳液化气总公司业务中,为了与自己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北京中民下属的贵州中民的不正当利益,代表贵州中民分别向农行贵州省营业部高静行贿3万元、梁循行贿8万元,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法官蒙宝辉行贿12万元。

当然这些对姜刚成有利的证据律师申请贵阳的司法机关调取,贵阳的司法机关已经不能公正司法,至今没有调取。就这50万元钱贵州中民都做了财务预算又经过审议。到今天这50万元钱竟然想变成是姜刚成的职务侵占。

收购云南中民时,姜刚成专门从贵州遵义找邓崇真等人,邓人去昆明找人托关系,最后才把事情办成,难道不用花钱吗?姜刚成去青海,新疆等地收购资产(液化气铁路罐车),也花了很多钱,张志雄等人应可以作证。如果真的算起来姜刚成的花费已远远超过27万元。如果姜刚成把50万元活动经费都装进自己的口袋里,事情能办得成吗?

下面就几个关键的法律事实认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证据足以证明姜刚成是为贵州中民的利益而行贿。

首先,贵州中民收购天津美洲集团贵阳液化石油气储备站(以下简称美洲贵阳公司)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管理层共同决策通过。2006年12月25日,贵州中民筹备组任命靳松为贵州中民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董事长,2006年12月28日,贵州中民筹备组向贵州省建设厅提交的材料中明确,贵州中民将美洲贵阳公司收购,并已申请成立贵州中民子公司。因此,决定收购美洲贵阳公司是贵州中民的公司行为。

其次,姜刚成没有任何其他利益。

再次,一审证据证实,贵州中民集体决策对姜刚成先行垫付的行贿费用进行了报账。

其四,收购目的已经达到。贵州中民向农行贵州省支行营业部支付了1500万元收购美洲贵阳公司的收购款,且收购成功。

二、有新的证据证实,姜刚成在促成美洲贵阳公司收购过程中的行贿行为是经过贵州中民及其母公司北京中民授意的,而姜刚成从收购开始,对于工作进展都向贵州中民的法定代表人靳松一一请示汇报,贵州中民及其母公司北京中民对此是知情且认可的。

在二审期间,本所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姜刚成的工作邮件进行了公证。

 

第二部分  对于程序违法的辩护

一、贵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有意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云岩区人民法院拖延审理,超期羁押被告人! 

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云岩区人民法院未审先判,必将导致量刑奇重!

姜刚成从2009年10月20日被羁押至今,即便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正在侦查阶段,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针对职务侵占罪对姜刚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此,现在对姜刚成的羁押,完全是基于单位行贿罪,但羁押时间已超过原审判决的一年刑期,而重审法院云岩区法院拒绝对姜刚成取保候审,从云岩区法院的这一做法我们就已经看到了重审的结果,那就是绝对要高于一年,否则,云岩区法院就要对超期羁押的部分承担责任,给予姜刚成国家赔偿,这样必将导致高于一年徒刑判案,未审先判,必然导致量刑奇重。

 

第三部分  对于法律适用的辩护

一、参照一审法院的同类型案件,对于姜刚成为单位利益行贿23万元,一审判决其一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过重。

二、应当另案追诉北京中民莫世康,贵州中民靳松为单位行贿犯罪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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