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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沈梅英被控贪污、受贿案第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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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沈梅英被控贪污、受贿案第二审辩护词 (2010-11-29 23:27:33)
浙沪八律师
为湖州私分地震捐款冤案作无罪辩护
[京衡网消息]八月下旬到九月一、二日,湖州中级法院对发生在该市织里镇的2008年5月汶川地震捐款期间,四名募捐镇干部被怀疑私分了80万赈灾捐款的“影响恶劣”的大案,陆续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主审判庭和视频观摩大审判庭总共有二百多名干部群众和司法机关人员参加了旁听。许多新闻媒体记者也参加了旁听。
四个被告“共同贪污”的案件,被检察机关故意割裂成三个案件起诉和审判,一审吴兴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最轻的十二年,最重的数罪并罚十七年。镇财管员韦竹根和民政科副科长沈梅英被同案起诉判决,分别判了十二年和十三年半。四位被告全部上诉。京衡律师集团受委托,派出主任陈有西律师、刑事法律部主任王军律师、京衡律师集团湖州所副主任程福如律师,经过扎实认真的调查和分析案情和证据,对两被告作了完全无罪辩护。其他两被告原镇党委委员孙水荣、民政科长陈国荣请的律师也全部为他们作了贪污罪的无罪辩护。浙江、上海共八位律师,为这个一审已经判掉的案件,全部进行无罪辩护,认为基本事实虚假,所有有罪口供供述,均系刑讯逼供所致。八位律师中包括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徐宗新、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兴培教授。
由于这是浙江律师首例援引“两高三部”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启动“违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辩护案,此案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关注。《新京报》已经陆续进行了多次公开报导和评论。引起了强烈反响。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没有全额认定80万只认定了四人私分62万不服,也提出了抗诉。由于最高法院规定抗诉案件必须公开开庭,湖州中级法院组织了强有力的合议庭分案公开审理了这三个案件。湖州市检察院也派出业务较强的四位检察员出庭支持一审公诉。由于开庭后各种传言很多,引起一些猜测和议论,这里公布公开开庭辩论时,京衡律师所作的沈梅英案的《二审辩护词》,供大家知悉真相。
沈梅英被控贪污、受贿案第二审辩护词
京衡律师集团 陈有西
湖州市中级法院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同意程福如律师为沈梅英所作的辩护意见。他在一审就是坚定地为沈梅英作无罪辩护的。可惜一审法院没有重视这样的符合真相的意见。我认为他的辩护是依据事实和证据证明的真相作出的,请求法庭能够高度重视。
为让法庭进一步作出准确判断,我再补充陈述辩护意见。
本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只是事实之辩,即有没有分款。没有法律上的争议。而事实问题,对于贪污案而言,只要摒弃偏见,尊重事实和证据,是一定能够查明的。刑事审判的目的是查明真相不枉不纵,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都需要冷静,目的就是查明真相,准确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误伤。因此,这一点目标应该是共同的。我相信一旦检察院也相信了这是一个假案,也一定不会故意要把无辜的两个人送入囚牢。因此,本案的关键就是真相。根据全案的一审事实和二审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这是事出有因的观念误导性假案,我们各方都需要冷静客观地进行理性分析,还其本来面目。查明这个假案,不单是为了对被告负责,也是对检察院、法院负责。对司法公正负责。
关于贪污罪问题
一、 关于这个假案形成过程
根据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同案四个被告的供述、控告,现在这个案件的形成过程已经完全清楚。我们说假案是有事实和证据的,后面会详细分析。现在先把形成错案的时间经过理一下,以便法庭能够清楚全貌。
2009年9月30日下午4时,现人武部长章国强报告,清洁工打扫湖州织里镇政府705办公室时,在沙发底下发现塑料袋包好的一包钱。内有2008年5月的报纸包装,有紫荆商务宾馆便笺,上写“共计85174”,和85174元的现金。镇纪委问区纪委报告。认为同汶川地震时在此办公原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孙水荣有关。
10月9日,27日、11月30日,镇纪委找孙水荣谈话回忆,孙记不起有这笔钱,认为可能是自己遗忘在原办公室的。并打了收回此款的书面报告要回此款。纪委打开让其辩认后,孙见到纸笺和数字后,当即说明这是当时的捐灾款,遗忘了没有交银行,钱不是他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