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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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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件辩护词

作者:苗信 时间:2011-12-15 查看(51) 评论(0)

 

辩 护 词

 

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3、本案两个被害人分别是董某、贾某,他们是鸡泽有名的建筑商,智商和经验均高于普通人。他们之所以被骗,关键是太相信南方老板叶祥星,认为南方人有钱,有实力,而不是相信被告人张某。虽然在具体事务中有张兰堂出面,但被告人张某是履行职务行为,仅是工作人员(有授权委托书为证)。

。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当庭对起诉书第三起犯罪不予计算的观点。

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易于改造。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苗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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