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代理词--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2006-09-06 09:37:0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x、王xx等四人的申请和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刘xx等四人的诉讼代理人。受理本案后,我们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在,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王xx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邓XX负连带责任。因为被告人是在工作时间,驾驶公司的车辆,与公司负责人一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的,所以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由被告人邓XX负连带责任。
二、二被告方应当向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即本案原告赔偿的项目、计算标准以及具体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合情合理的,特别是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而不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被害人的户籍属应当“农转非”,但是由于特殊历史原因未能“农转非”的情况。根据《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同意衡水市孙三村、李里马村无地农民1300人“农转非”的批复》([1994]冀公(治)202号)、《关于同意衡水市大庙村等11个村无地农民“农转非”的批复》(冀公治[1996]377号)两个批复文件,被害人一家4口应当“农转非”,但是因为当时计划生育部门政策要求,超生一个子女扣减一个农转非指标的实际情况,被害人考虑自己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妻身有残疾的事实,就未能一同农转非。众所周知,这是当时的国情,现在户籍已经不和计划生育挂钩了。
二是根据省、市政府文件中规定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被害人应登记为城镇居民。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衡政[2003]73号、2003年11月1日)要求,“应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王xx户籍登记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上述文件说明农业家庭户口的说法已经在2003年被取消了。被害人农业家庭户口已名不符实,也不能等同于农村居民,按照实际居住地原则应当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是在王xx的门牌证上,全家人口登记为为非农业。1997年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户籍核查时,在该证上加盖了户核章,应视为对王xx全家人口为非农业户口的确认。
四是从被害人的服务处所即获取报酬地来看,被害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害人自82年6月既为xxxx建筑工程公司正式职工,曾任公司带班长,施工队长,在市内购得福利性质住房一处,至被害人去世之前,工资福利水平为每月2000元以上,每天主要工作、生活在公司和公司指派的工地上。
五是从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消费地来看,也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害人除工作单位之外,主要在xx村和单位住宅楼居住、生活、消费。xx村显然属于市城区范围(据调查了解,市城区北至北外环,东至东外环),xx村从10年以前耕地就被全部征用了,村民没有农业收入,xx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相当于城镇居民水平。
六是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范畴,这一解释采取了“继承丧失说”这一通行理论。所谓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或残疾引起的赔偿的各项损失时,以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城镇和农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水平不同采取两个不同标准进行计算。我们认为,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当以受害人的户籍为唯一标准,而应采取主要获取报酬方式,生活消费方式,服务处所等综合性因素来认定。
从我国地方高院等单位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院已有判例来看,2005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够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15条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近山东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费用计算标准出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这样做的目的我想也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一些地方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这种赔偿方式,例如2006年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李某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的被害人情况与本案非常相似,也得到了城镇居民标准的赔偿。
七是从照顾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考虑,也应在赔偿数额上就高不就低。本案原告家庭非常贫困,被害人父亲年老多病,已无劳动能力,两个孩子正在上学,在经济上还要依赖家人和亲朋支持数万元的学杂费,刘xx身有残疾,就业和获取劳动报酬的能力已大大降低。被害人的死亡对一家人来说无疑是塌天之祸,以后的生活无以为计。人死不可复生,为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在赔偿数额上就高不就低,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害人的家人。
总之,本案当事人的户籍因素在本案中的参照作用不及其他因素更能反映本案的本质情况,被害人的农业家庭户口在法律文件上已不再沿用,在实际上已名不符实,没有耕地和农业收入,被害人应为实质意义上的城镇居民,只有综合各种情况来认定才是公平合理的。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突破性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以司法为民的现代法制理念,支持原告诉求。
代理律师:周襄民
分享:
阅读┊ ┊ ┊┊ ┊打印┊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周襄民律师个人简介
后一篇: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评论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周襄民律师个人简介
后一篇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