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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律师辩护词
【找法网 交通事故法律文书】--> 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其辩护。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国家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其辩护。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国家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起诉书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交警大队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认定责任的事实是错误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03年8月20日5时55分,××驾驶皖B××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盆塘沿地段时,与相同方向范××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碰撞……”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1.从碰撞的部位看。
如果属相同方向相碰撞,只能是前后相撞,前后相撞必然是三轮车的后部与农用运输车向前突出的前轮发生碰撞,而事实上,从现场拍摄的现场图很清楚地看出,三轮车撞击在右侧后轮处,而农用运输车被撞击在左侧大灯处,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三轮车从农用运输车左侧拐弯变成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时,才会发生,这也映证了被告人的陈述:“当我将要接近他车时,人力三轮车突然向右转弯……”(公安侦查卷P25页,被告人2003年8月20日供述)。
2.从碰撞后三轮车的位置看。
同向碰撞,必然是前后碰撞,前后碰撞必然是导致前后翻跟头,或者侧翻在与马路平行的方向,而现场图显示,被害人和三轮车都横倒在马路上,这显然与前后相撞的特征不符,而这一特征恰恰与被告人的陈述相一致。
3.从被害人的身份来看。
被害人××所驾驶的三轮车里装的是牛肉,显然被害人是要将牛肉送到马路右侧距事故现场约200米的盆塘沿菜市场。据了解屠宰点是在喜洋洋鱼庄附近,那么从屠宰点到菜市场必然要穿过事故现场的那段马路,这又与被告人陈述相吻合。从以上三点说明碰撞时,并非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是双方相同方向行驶,而应当是被告人江××仍然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猛然右拐变成由西向东行驶。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错误的。
1.被害人违章程度严重。
被害人除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外,还违反了其他条款。
①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而事故发生前,当被告人发现本案被害人时,本案被害人却在中心线的左前方驾驶三轮车逆向行驶,显然被害人违反了本条规定的右侧通行的原则。试想,若被害人当初遵守了这一原则,则无须拐弯,这起事故本可以避免。
②《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残废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本起事故发生地,中山南路盆塘沿地段,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是由隔离带分隔开的,试想若被害人当初遵守本条车辆必须分道行驶的原则,被害人应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本起事故不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