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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张宝三和姚健因语言不和发生厮打,张宝三被打伤,到医院治疗。下午,姚健纠集十余人持械来到张宝三家闹事,将张宝三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张宝三听说此事后,赶回家与姚健等人厮打。姚健持铁棍追打张宝三,张宝三拿了一把菜刀和其对打。姚健用铁棍打中张宝三肩部,张宝三持刀将姚健胳膊砍伤,经鉴定姚健为重伤,张宝三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定张宝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张宝三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宝三跑回家拿刀和姚健对打是为了保护家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宝三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第三种意见认为,张宝三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姚健有很大过错,应对其从轻处罚。

  张宝三砍伤姚健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午的互殴,此时,张宝三与姚健属于互殴。第二阶段即张宝三去医院治疗,姚健纠集一帮人来张宝三家“报仇”,把张宝三妻子及其哥嫂打倒在地,张宝三从医院赶回,参与打斗。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仍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理由为:一,主观上,张宝三仍有对姚健不法侵害的故意,在医院听说姚健到自己家里闹事,应该及时打110报警,即使来不及也应通知他人去报警,张宝三没有采取这些正当措施,而是跑到家里拿刀参与打斗,其目的是为了伤害姚健等人;第二,客观上,张宝三、姚健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姚健拿铁棍,张宝三拿刀,双方互殴。因此,张宝三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鉴于姚健到张宝三家里闹事,过错程度大一些,可以适当减轻对张宝三的处罚。

  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群众一般也这样认为。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的属于正当防卫吗?这就涉及到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对阻止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所以不构成犯罪。而在相互殴斗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而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尽管侵害行为在时间上可能有先后之序,侵害结果在程度上可能有轻重之分,但双方行为都不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双方都应当就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饶、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他可以为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中,张宝三没有采取正当措施阻止姚健的打斗,主观上有侵害姚健等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斗行为,因此张宝三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张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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