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刘雪峰律师成功案例

法律快车 > 长春律师 > 刘雪峰律师 > 成功案例 > 正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作者:刘雪峰 时间:2012-02-03 查看(3)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及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挥被告人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一事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存在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一、影响被告人王某量刑的事实不清,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应留有余地,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被告人王某第五次、第六次的供述笔录来看,可以将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经过大至概括为:王某酒后来到赵某家,见占某一人在家,便与占某在卧室炕上亲热,赵某回到家中,见此情景,非常气愤,用刀扎向王某,王某跑到大门口,见无法跑掉,便与追来的赵某发生厮打,王某夺过赵某手中的尖刀,照赵某上身连扎数刀,之后王某返回屋内,占某知道王某将赵某杀死后,上前厮打王某,王某气急之中在卧室内连扎占某数刀。也就是说,被告人王某所供述的真正的犯罪起因系由于被害人赵某拿刀追赶被告人而引发,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有迹象表明,被告人王某所供述的犯罪起因,更符合常理,符合正常的逻辑,不能排除这一可能性。而这一犯罪起因,直接关系着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对被告人是否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明显区别,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

事发当时,因被害人赵某发现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占某在家亲热,所以在愤怒之下拿刀追赶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被被害人赵某从屋内一直追赶到院内的大门口,被告人王某是在发现自己已无法跑掉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厮打,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赵某死亡。从这一事发经过可以看出:是被害人赵某拿刀追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引发了被告人王某犯罪,被害人赵某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厮打后,被告人王某进屋找被害人占某是想解释一下这突发事件,并没有杀害占某的想法,但被害人占某在得知被告人王某用刀扎了被害人赵某后,不由被告人王某解释,拿起木凳连打王某数下,最终引发了被告人王某犯罪,可以说,被害人占某对当时现场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王某具有从轻处罚的犯罪事实,应做出对其有利的推定,加之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无犯罪动机和预谋,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应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明显区别,量刑时应留有余地,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刘雪峰

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