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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正良行贿案发回重审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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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正良行贿案发回重审一审辩护词 (2012-07-11 09:41:47)
标签: 杂谈 分类: 辩护词
郑正良行贿案
发回重审一审辩护词
陈有西
尊敬的合议庭三位法官: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正良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行贿案件一审辩护人,和金道律师所沈国勇律师一起,出席今天的庭审,履行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
开庭前,本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刚刚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我们认为,本案只是事实之辩,证据之辩,不是法律之辩。即行贿事实有没有发生。以及被告原先的虚假口供是如何形成的,这两个焦点问题上。根据我们的审查和调查,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违法办案造成的假案,是先有所谓的受贿人口供,再违法逼取被告的行贿虚假口供,被一审认缓刑相引诱,以被告认罪方式错误定罪的。现在发回重审,给了本案一个重新查明真相的机会。同时,该案的受贿人和其他行贿人的一些案件的审理,同样遇到了虚假情节和严重刑讯逼供的问题,迟夙生、浦志强等律师也为孔令昌在进行无罪辩护,无法强行定罪,因此需要法庭综合考虑,依法独立办案。
本案原审发回重审,表面上是法院审判中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实质上是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导致了法院的违法审判。请法庭从宏观上把握以下几个侦查中大的违法事实:
一、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检察机关逼取汪汉玉的假口供后,不是客观地去查证,而是确定中天集团郑正良肯定行贿了,不是客观地听取辩解,平等地收集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查证赃款的来源和去向证实犯罪,而是把重点放在逼取虚假的口供上。
二、利益驱动,违法办案。本案通过引诱郑正良认罪,来确认公司有罪,目标是套进中天公司的责任,讹取钱财。一是100万的取保保证金,汇款单我们已经举证。根本没有告知嫌疑人郑正良,而是从中天公司要,拿到钱第三天就取保放人。然后威胁郑,如果不认罪就判实刑,迫使他当庭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剥夺了中天公司的抗辩权,结果导致程序违法直接被中院发回重审。更严重的是,这100万不开收据,不进案卷,不移送法院,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体现。今天开庭,出庭公诉人根本不知道有这笔钱。直接违反中共中央[1990]第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定》中,规定的赃款财物必须随案移送的规定,等于直接黑了这笔钱。二是876万的工程利润的追缴。对于一个20万的行贿,哪怕真有其事,也只能是处10万20万罚金,也不能把所有工人创造的利润,投入工程的所有资本和劳动,都理解为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进行追缴,更不用说是根本虚假的不存在的个人行贿行为。检察、法院为了获得追缴利益,利益驱动执法,违法办案,一目了然。
三、割裂审判,制造冤案。本案涉及的指控受贿人汪汉玉、孔令昌、徐敏、指控行贿人中天集团郑正良、广厦公司徐勇跃、蓝天公司郭爱荣,都是同一专案组、同一办案点侦办的案件,法律关系同一,行贿受贿关联的“窝案”,理应同案起诉、同案审判。但是都被检察机关分割到各个法院起诉。而且没有让一个证人出庭互相质证。其目的,就是不让他们互相见面当庭对质,便于搞混案情,按既定目的制造冤案。孔令昌案、汪汉玉案,律师都强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都没有被法院允许。而且,这些证人都被关押,不存在不愿出庭,或者通知不到的情况,只需法院一个传票即可到庭,法院为什么不敢传?就是害怕检察院。因为这个案件是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基层的检察、法院谁敢不听?各审理法院都害怕当庭对质查明真相,害怕假证穿绷,无法帮助检察院把假案判掉。我们的刑事审判目的,本来应当是查明真相,把住最后一关,但是现在我们的审判目的,就是帮助检察院制造错案,巩固他们的错案成果,防止错案追究。这样没有基本立场的法庭,何其可怕?
为了详细说明真相,我现在就本案具体问题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一、 关于本案的发案事实和发回重审经过
2010年5月13日,安徽省检察院在违法办案点通过违法审讯,获得了汪汉玉的收受过郑正良两次20万钱物的虚假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