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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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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xx亲属许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我认为被告人吴xx不构成贪污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吴xx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人吴XX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行为。

三、被告人吴xx作为XX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应对XX村委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吴xx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资格,既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的行为,而且他为了XX村的全体村民利益,今天坐在被告席,这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群众是一种信心打击,因此我们恳请法庭宣告被告人吴xx无罪释放。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陈新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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