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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贪污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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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贪污案辩护词

2008年10月13日    投稿人:黄坤志律师    点击:次    

摘要: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未能指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有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认真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未能指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有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认真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陈××在检察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从本案侦察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是在2007年5月份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被告人进行了调查。6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也即在被告人交代自己的罪行之前,此时检察机关仅仅是获得举报后对被告人产生了怀疑,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的交代,检查机关确定被告人有贪污犯罪嫌疑,于6月25日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陈官鹏面对检查机关盘问,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确定其涉嫌犯罪,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讯问。本案中,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检察机关所进行的只是调查,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此时检察机关制作的只是调查笔录而非讯问笔录。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可以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被告人陈××在检察机关盘问、教育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1、供述贪污公款54000元的事实

  2007年6月24日,被告人交代了实施贪污54000元公款的方法,并交代了其通过下属工程报账员郭××、丽阳道班报账员陈××、分当线工程报账员陈××实施虚列支出、贪污公款的事实,并从公司会计凭证中找出了郭××所写的借条、假冒王之武签字的书证。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收集了6月24日—7月6日的证人证言和7月18日—7月28日的书证,查实了犯罪事实。

  2、供述与另两名被告人共同贪污公款69800元的事实

  6月22日,被告人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通过压浆队报账员熊××在业务单位虚开部分发票、在税务部门虚开部分发票,将虚开的发票与压浆队的工程费用帐一起进行报销,以此虚列开支的方法贪污公款的事实。

  根据被告人的交代,检察机关收集了7月12日—8月1日的证人证言和7月28日的书证,查实了犯罪事实。

  3、供述贪污33800元的侦查及证据收集情况:

  6月23日,被告人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贪污33800元的犯罪事实,涉及丽阳道班报账员陈××、石牌道班报账员朱××、肖××、江沙线工程报账员寇××等的行为。

  检查机关以此为线索收集了其他的其他证据,查实该起犯罪事实

  4、供述贪污10万元的事实

  6月22日,被告人交代其以虚报支出的方法贪污公款10万元,并交代其通过郭××实施虚开100000元的商品零售发票并报账,从郭清枝处取得90000元公款的事实。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检查机关查实了本起犯罪事实。

  5、供述贪污公款163370元的犯罪事实

  6月22日,被告人交代其通过北流线工程报账员熊××、分当线工程报账员黄××、丽阳道班报账员陈××通过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163370元、个人实得153600元。

  检察机关通过被告人的交代,取得其他证据,查实本起犯罪事实。

  6、供述贪污公款71442元的事实

  6月23日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通过报账员熊××、红星道班的报账员廖××、杨××实施贪污公款71442元的事实。

  检查机关根据此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查实被告人本起犯罪事实。

  由此可见,被告人对六起的犯罪事实供述全面且真实。从庭审证据的分析可见,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正好相互印证,与检察机关最后所指控的事实基本吻合。

  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盘问、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各阶段的供述前后一致,从未出现翻供的情况。

  在2003年底贪污69800元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除供述其指使他人通过虚报开支的方法贪污公款外,还如实供述了本案另两名被告人。可见,被告人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供述亦很全面,而且其他被告人的归案和全面处理正是由于被告人的供述作为线索进行的侦查和破案。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当属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举报他人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实并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在被逮捕期间,另行举报犯罪线索,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材料,法庭调查时,被告人再次陈述其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事实。由于被告人举报的案件需要保密,被告人不便具体陈述,辩护人诚请人民法院依法向检察机关调取被告人立功的材料,并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积极提供线索;从未出现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被告人的行为也使得检查机关能够迅速找到证人、取得虚列开支、少报收入的书证、并对被告人假冒他人签名进行鉴定,使检查机关得以顺利侦结此案。

  (二)、公诉机关提出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建设,这也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系初犯,且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一)、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而对于侵占国家财产犯罪,是否弥补了损失,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因素。被告人在侦察过程中,配合侦查机关,已退回全部赃款,减轻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二)、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记录,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周传荣 黄坤志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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