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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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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者:谢俊 时间:2013-02-22 查看(2)
罪轻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以穗检公二诉(2008)**号起诉书指控:2007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何某(另案处理)密谋利用“汕尾05**”船去香港走私货物入境,于5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指示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人何某驾驶“汕尾05**”船前往香港偷运货物。5月31日凌晨3时许,当“汕尾05**”船装运完毕货物返航至东莞市虎门镇沙角水域时,被黄埔海关缉私处查获。查获货物一批,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偷逃税款人民币51913.15元。
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10月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辩护工作:
2007年11月9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俊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亲属梁某的委托为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谢俊律师依法会见了张某,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全案证据材料,收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了案件情况,而后综合材料向相关部门发表了意见。
审判结果:
2008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判决后几日,张某即服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