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力析职务侵占和行贿证据不足,奋作无罪辩护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力析职务侵占和行贿证据不足,奋作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依法撤诉 (2011-11-02 12:23:55)

标签: 大连刑事律师 辽宁律师 辽宁刑事律师 沈阳刑事律师 死刑辩护律师 无罪 分类: 刑事辩护词

力析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证据不足,奋作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依法撤诉

 

宫某某被指控参与职务侵占137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万元数罪无罪辩护案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广杰律师

   【案情】2011年7月20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宫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职务侵占罪。2008年4月,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筑成公司开发的国奥现代城四期73#-93#楼。北方公司将其中6栋楼建设转包给该公司的博建分公司,博建分公司将工程又转包给其下属的由被告人宫某某负责的项目部。200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宫某某进程施工后,经与博建分公司经理被告人崔某某商量后将筑成公司供应的应用于施工建设的736.749吨钢材私自卖掉,获款人民币2354725元,除部分款项用于工程,宫某某将其中1379267元据为己有。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09年11月,被告人宫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崔某某将国奥现代城四期工程承包给自己,以人民币30万元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崔某某2004年购置自用的本田雅阁轿车,经评估,该车于案发当时的净值为人民币132329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本案被告人宫某某的两项罪名指控。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作为本案被告人宫某某的辩护律师,我提出了指控宫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为被告人宫某某作无罪辩护。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律师解案】这是起案情极其复杂的案件,控告人系我市知名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立案侦查前,由大东区政法委召集大东区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会议对宫某某以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在被告人宫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邹广杰律师,随着律师对案件的深入,我发现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无罪的被告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到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时,起诉书中增加了指控被告人宫某某了一项罪名,职务侵占罪名没有变更,增加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就本案而言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角度来看,指控宫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是站不住脚的。

【辩护思路】

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在被告人宫某某被羁押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多达十几次到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宫某某,同其详细沟通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审判阶段,律师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宫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后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因此,辩护律师果断地提出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指控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

一、综合全案证据事实情况看,被告人宫某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被告人宫某某不是“北方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表面上看,被告人宫某某是项目部的负责人,好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但实质上,被告人宫某某是借用“北方公司”资质证书经营的个人。理由是,其一,《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其二,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亏盈自负,民事责任自己承担。北方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管理费。承包期间的工程业务由宫某某自己承接,工程款也由宫某某自己解决(即垫资施工),即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承包经营模式。被告人宫某某与“北方公司”的这种承包模式是一种形式上的承包,实际是一种现今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企业挂靠性质的关系。即以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来衡量本案被告人宫某某,他仍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因此,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缺乏犯罪主体要件。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