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重新鉴定申请书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刑事诉讼 重新鉴定申请书 (2010-10-22 15:20:19)

标签: 化州市 徐文勇 重新鉴定 呼吸困难 审查起诉 肋骨骨折 杂谈 分类: 以案说法

                                   重新鉴定申请书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今收到贵院化检刑委代(2010)211号告知书,得知周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正在贵处审查起诉,现我作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对我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事由如下:
  一、我已经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化州市**局东山***将(2010)化公刑鉴字第1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告知我的当日向其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侦查机关并在我的申请书加注了“同意申请”的意见(见附件)。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安排重新鉴定。现在我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的规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审查起诉中对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我的伤情同时具有气胸、血胸、肋骨骨折诸要素,属于胸部损伤严重,经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烂。经我今日咨询我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杨水贵主任医师(其过程附音像资料DVD一张),其最后结论是:根据呼吸指数(R)28-20次/分钟及肺组织受压55%两个指标,医学专业人士(包括法医)足以认定“呼吸困难”;呼吸指数低至28次/分即为气促、呼吸困难,肺组织受压达到30%以上即表现呼吸困难。而这两个指数在原鉴定书中都已经录入(见原鉴定书),原法医师却认为没有呼吸困难的记录,原鉴定错误非常之明显。申请人复印的病历也有“气促”“胸闷及呼吸困难”的记录(见证据第3页住院情况、第4页住院病历现病史),“病情记录”也有相关记录(医院保存)。人身伤害鉴定应当根据受伤害时的情况(或者入院时的病情),并非治疗后的情况。并且,伤情鉴定最主要应当依据生化指标,而不应当仅限于文字表述。
  综上,请贵单位依法安排重新鉴定。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徐文勇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化州市业主起诉住宅改经营性用房

后一篇:劳动行政部门有职权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

评论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化州市业主起诉住宅改经营性用房

    后一篇 >劳动行政部门有职权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