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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变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变化与对策
2013年01月04日 投稿人:汤林华律师 点击:次
摘要:法律援助,或称法律救助,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法律服务的社会弱者,国家给予减免收费而提供法律救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变化与对策
法律援助,或称法律救助,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法律服务的社会弱者,国家给予减免收费而提供法律救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建立以来,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已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特别是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并颁布以后,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这将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将产生较深远的影响,面对今后日益增加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将如何应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将如何构建和完善,本文予以探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1]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始建于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律师法》。其中《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经济状况为决定条件的一般刑事法律援助与特殊刑事法律援助两项基本原则,即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它是我国首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
二、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修改的内容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援助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了获取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径。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被告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这一种方法来获得法律援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和对象的范围。
1、指定辩护的机关由人民法院扩大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律援助的对象相应地也由被告人扩大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七条)。
2、增加了三种指定辩护的援助对象。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3)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该种指定辩护的指定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三)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问题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已取得重大成就,但是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很多问题。
(一)立法保障不充分,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一般发达国家都有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如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荷兰的1994《法律援助法》、英国的《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获得司法公正法》、韩国的《法律援助法》,但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只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无专门的立法。虽然这次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立法,但是还存在立法保障不足,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