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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律师常熟案辩护词: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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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律师常熟案辩护词: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2012-07-03 17:58:38)
标签: 杂谈
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一、关于常识的论述:
看看我的当事人及这几位年轻人到底做了什么?以至入罪。根据起诉书及案卷描述,我总结了我的的当事人何强主要做了以下事:
1、2011年4月2日,作为公司员工何强与曾勇等人进行债务纠纷的谈判,未果。
2、当天中午双方电话,语言冲突,起诉书称何强要求张胜等人到公司。
3、曾勇等十余人持砍刀冲入忠发公司行凶,何强等人持准备好的刀具反抗。
在本案中:我想有几点常识是必须阐述的。
1、无论我们与别人发生了什么样的语言冲突,只要这种冲突没有干涉到公共生活。都无法构成犯罪。
2、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面对可能降临的暴力采取的救济方式。他既可以选择公力救济,如寻求警察帮助,又可以选择自力救济,如准备防止自己受到伤害的武器。
3、在一个公力救济普遍且严重失效的社会里,公民更有理由选择自力救济。
4、当暴力已经临近,拿起武器反抗是我们最后的正义。
5、我们的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对待侵犯者,我们有权利使用任何不违背人类善良伦理、及不违背公共安全的方式反抗。
以上几点常识诚如美国独立宣言说的那样:这样的真理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每个人都从造物主那里获得了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通过这几天的庭审,我深深的被这几个年轻人感动。他们勇敢且节制,我们看到:面对远远强大于自己的力量,他们奋力反抗。面对黑恶势力,他们没有委曲求全。同时,当他们把曾勇等人赶出了他们私人领地的时候,又没有穷追猛打,得理不让。这本身是应该被我们所推崇的精神,如今却被以犯罪论处,这是一个怎样荒唐的司法。
由此,我要谈第二个命题:
二、法律的指引及评价功能
我们知道:法律最重要的两个功能是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官每一次审判都是在创造一次法律,都是在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我们的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本案中,如果依照公诉人的指控:判决这几个年轻人有罪,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模式,在暴力面前:我们的到底该如何决断?我们看到:如果判何强有罪,无疑是在告诉我们一个这样的逻辑:如果我们与别人有了言语冲突或债务纠纷,当对方告知我们要实施暴力的时候,我们没有权利准备防卫。当暴力真正临到时,我们没有权利反抗。这是一个多么荒谬的逻辑,这无疑是在塑造一个懦弱、胆小、怯懦的奴才品性,这无疑是在为我中华民族曾经受人凌辱、被人逼迫的懦弱品格背书。
同样法律具有评价功能,如果判何强有罪,无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基本的品格评价,对待忽然而来的暴力,我们应当躲避而不是反抗,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我们的司法就是在纵容、宽恕暴力。禁止反抗就是对暴力的鼓励和支持。
三、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
1、违反审判公开原则:
a、大量媒体无法进入法庭,而只是法庭选择的一些媒体可以进入法庭,并做了不当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然而,第一天我们看到:大量媒体甚至亲属被拒绝在门外,法官一方面不允许更换更大的法庭,同时法庭上却又很多其他人。明显违背高院的规定。审判无法公开,为法庭之后大量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
2、丧失了司法独立原则:
此案无论是在开始复印案卷,还是在开庭过程中,很多程序,完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畴,然而,我们都听到法官告诉我们要请示领导。这里面的领导到底是谁?什么领导在背后操纵着法庭?我们无法知道。法庭的独立审判变成了由所谓领导支配的审判。
3、操控新闻媒体做歪曲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