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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为其进行刑事辩护,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合适,理由如下:

1、被告人马某根本没有要致受害人死亡的意图,也就是说没有要杀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虽因琐事生有矛盾,但两人之间并没有仇恨更没有深仇大恨,两人之间的矛盾不足以致使被告人产生杀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所以被告人完全没理由要杀死被害人。本案中,被告人因琐事矛盾去找受害人理论,受害人出言不逊主动向前与被告人厮打起来,受害人被被告人推到在见自己处于弱势,便往工厂跑,被告人怕其回工厂取利器等工具报复自己,为防止自己被伤害被告人便回自己工厂将工作所用的剪刀拿来,准备被害人打自己时防身所用,后受害人见被告人站在路边便扑上去要打被告人,被告不慎摔倒在地,受害人顺势扑上去与之厮打,混乱之际被告人随手用剪刀刺向受害人致使受害人不治身亡。因此,被告人自去找受害人理论到捅伤受害人离开并没有杀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其犯罪动机是为了防备自己受伤害吃亏,应属假想防卫,拿剪刀刺向受害人的目的最多也就是伤害被害人。

2、被告人行为节制,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故意,不符合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一般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不致被害人死亡是不会住手的。而本案中被告人只是用工作时所用的剪刀捅了被害人一下而非数下,捅完后被告人只认为刺到了被害人的大腿而非其他部位更不认为受害人会因此而死亡,所以行凶后并未立即逃跑,主观上认为只是伤了被害人并非大事,可见被告人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被告人也知道其伤害受害人后在场的其他人会尽快救治被害人,根本不存在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客观环境,也没有放任死亡的主观意图。

另外,被告人事前没有预谋策划,没有特意设定作案时间和地点,而是害怕两人厮打吃亏随机而为;被告人作案时用的剪刀,是被告人工作时使用的工具,并不是为本次犯罪行为而专门预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

3、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仅捅了被害人一剪刀而非数剪刀,并且没有特意选择要害部位,根据法医尸检报告的检验意见可知,受害人死亡系因动脉离断大出血所致,根据人体医学以及常理分析伤害腹部并不能必然导致动脉离断,伤害此部位及时救治导致死亡的几率很小,本案中被告人伤害此部导致受害人死亡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另外,通常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伤害受害人的部位是要害部位并且往往伤害动作持续多下。本案中,根据伤害的部位应当认定这是在无规律抓扯厮打运动过程中的顺手所致,被告人故意伤害意图明显,却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

4、从被告人行凶的地点来看,本案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客观环境。

被告人选择在工厂大门口行凶,且当时有很多人在场劝架和看热闹,在如此场合公开杀人,对于一个毫无劣迹的人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也是难以令人置信的。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诚恳悔罪,对自己的鲁莽不理智行为悔恨不已。被告人犯罪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其老板及同事评价较好,工作认真勤奋,乐于助人,也未曾与其他人交恶,并不是那类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人员。该类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罪大恶极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人员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本案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目无法纪,恶意找事是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受害人替他人出头、恶意找事追打被告人致使两人发生矛盾,但是民警在对被告人批评教育后被告人并没有因此事而报复受害人,而受害人却得寸进尺狂妄自大在自己朋友面前吹嘘自己侮辱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心生不悦找其理论,理论过程中受害人与被告人均未能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受害人逞能主动与被告人厮打致使被告人用剪刀将其捅伤身亡。

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醉酒后一时冲动所致,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看到被害人受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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