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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定罪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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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定罪及其处罚 (2011-10-07 12:43:09)

标签: 杂谈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9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节录﹚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1实施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

﹙2﹚       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1120日﹚﹙节录﹚

七.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劵﹚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和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收方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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