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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走私案件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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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走私案件辩护要点作者:王崇旭 时间:2012-01-06 查看(2)
大连律师走私案件辩护要点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详见刑法第
一、本罪与非罪、其他走私犯罪的界限
区别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二、注意单位犯罪问题
三、走私物品数量和偷逃税款数额问题
四、立功问题应该注意
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共同犯罪问题
一般来说,要考虑如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