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大连律师走私案件辩护要点

法律快车 > 大连律师 > 王崇旭律师 > 成功案例 > 正文

大连律师走私案件辩护要点

作者:王崇旭 时间:2012-01-06 查看(2)

大连律师走私案件辩护要点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详见刑法第

一、本罪与非罪、其他走私犯罪的界限

区别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二、注意单位犯罪问题

三、走私物品数量和偷逃税款数额问题

四、立功问题应该注意

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共同犯罪问题

一般来说,要考虑如下因素: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