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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无罪?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成功案例及
有罪、无罪? 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记一起运输毒品罪辩护纪实 王嵩岭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北京人周某在四川旅游时认识了一个朋友,二人甚是投机,游玩当中,结成挚友,几天后,周某返回时,该朋友送其一个当地石佛,并让其给另一朋友也捎带一个。周某在机场乘机时被查获,其捎带的石佛中有一个藏有冰毒650克。后周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有运输毒品罪提出指控。
指控罪名:
被控构成运输毒品罪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毫无疑问,如果周某被指控罪名成立,则其将有性命之忧。
分析:
1、运输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无罪?
辩论要点:
1、周某是否明知石佛中有毒品?
2、藏有毒品的石佛是谁的?
3、周某是否被蒙蔽利用?
4、周某是否有毒品犯罪的故意?
5、周某是否有牟利的目的?
6、控方的证据?
控辩双方的辩论: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是“明知”,周某是否明知石佛内藏有毒品?否则,构不成此罪。控方对此无证据证明。
周某带的石佛有两个,藏有冰毒的石佛是谁的?是买时就有的?还是朋友送时私藏的?控方没有证据不能证实。
周某在被查获的第一时间就说,石佛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别人的。且石佛的价值不高。不能排除周某是被别人蒙蔽利用的合理怀疑。
周某没有牟利的故意,虽然法律没有要求运输毒品罪必须是“营利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运输毒品的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某有牟利的目的。
控方除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检验报告、毒品物证照片、被告人不承认的供述外,再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结果: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两次申请延期并退回补充侦查,后因超期,而周某得以恢复自由。
小评:
我国法律规定,指控犯罪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是要:据以定案的证据都以查证属实;事实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所有的疑点都得到合理的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结合本案,也就是由于诸多疑点的存在,加上辩护思路、要点正确,才得以有个圆满的结局。
当然,这只是个案,希望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决。更希望所有的公民都能奉公守法,合理、谨慎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如有相关的问题或高见,请致电13611109166,共同探疑解难。
待续